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和有关气体排放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在HJ38标准规定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2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MonitoringSystem(C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3.3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NonmethaneHydrocarbons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NMHC-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3.4有效数据ValidData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NMHC-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3.5有效小时均值ValidHourlyAverage整点1h内不少于45min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3.6分析周期AnalysisCycleTimeNMHC-CEMS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
3.7参比方法ReferenceMethod用于与NMHC-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8校验Checkout/Verification用参比方法对NMHC-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过程。
3.9系统响应时间ResponseTime系统响应时间指从NMHC-CEMS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止,中间的时间间隔。
3.10相对准确度Relativeaccuracy采用参比方法与NMHC-CEMS同步测定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4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NMHC-CEMS由NMHC监测单元和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含氧量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要求。
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公式(A.4)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对于采用热湿法测量污染物浓度的NMHC-CEMS应安装湿度CMS,按照本标准附录A中公式(A.9)进行湿基值和干基值的换算。
5技术性能要求
满足HJ1013中5.1~5.4技术要求及6.1~6.2相关性能指标要求。
6监测站房要求
6.1应为室外NMHC-CEMS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m。
6.2监测站房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2.5×2.5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3m2,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处。
6.3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C,相对湿度应≤60%,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
6.4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5个、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一个。
6.5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一般为高纯氮气,纯度≥99.999%;含有其他气体的浓度不得干扰仪器的读数)和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
6.6监测站房应有必要的防水、防潮、防雷击、隔热、保温措施,站房内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若站房设在防爆区域内应按照GB3836.1中相关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
6.7监测站房应具有能够满足NMHC-CEMS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7安装要求
7.1安装位置要求
满足HJ75中安装位置要求。监测点位设置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7.2安装施工要求
满足HJ75中安装施工要求。室外部件外壳或外罩还应至少达到GB/T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保证在120°C以上,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防爆区域应优先满足防爆要求。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
8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
8.1NMHC-CEMS在完成安装、初调,并连续运行168h后,应进行为期72h的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调试检测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
a)NMHC-CEMS分析周期;b)NMHC-CEMS系统响应时间;c)NMHC-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4d)NMHC-CEMS示值误差;e)NMHC-CEMS准确度;f)流速CMS准确度;g)流速CMS速度场系数;h)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i)温度CMS准确度;j)湿度CMS准确度。
8.2对于安装有氧气CMS装置的,调试检测的技术性能指标还应包括:
a)氧气C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b)氧气CMS示值误差;c)氧气CMS系统响应时间;d)氧气CMS准确度。
8.3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
准确度检测须在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运行的条件下开展。各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方法按照本标准附录B进行,调试检测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1规定,其中分析周期连续3天共测量3次,每日分析周期都应满足要求。调试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标准技术性能指标要求时按照HJ75附录B中B.2和B.3执行,调试检测数据可参照本标准附录C格式记录,调试检测完成后编制调试检测报告,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规定,调试检测结果应达到本标准表1的要求。
9技术验收
9.1总体要求
NMHC-CEMS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并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后,应进行技术验收,包括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其中,技术指标验收中的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开展。
9.2技术验收条件
符合下列要求的NMHC-CEMS才可以开展技术验收工作:a)NMHC-CEMS的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符合本标准第7章要求;b)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212相关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做出响应;c)根据本标准第8章要求进行了72h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据;d)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7d。
9.3技术指标验收
9.3.1一般要求
9.3.1.1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包括NMHC-CEMS和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
9.3.1.2验收前24h,需对待测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记录设备零点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验收期间除本标准规定操作外,不允许对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维护、检修、调节。
9.3.1.3验收前应检查采样伴热管设置,应符合本标准7.2相关规定。
9.3.1.4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可通过调节生产工况或废气净化设备达到某一稳定的排放状况。
9.3.1.5验收时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不确定度不超过±2%),标准物质采用甲烷和丙烷标气或者两者混合气体,零气可使用氮气或除烃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³)。
9.3.1.6对NMHC-CEMS进行全系统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不得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
9.3.1.7日常运行中更换NMHC-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NMHC-CEMS取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本标准7.1和7.2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
9.3.2验收内容技术指标验收内容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分析周期、系统响应时间和准确度验收。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流速、烟温、湿度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非甲烷总烃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与同时段NMHC-CEMS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安装有氧气CMS装置的,还需对其进行验收。参比方法测得的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与同时段氧气CMS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9.3.2.1非甲烷总烃技术指标要求见本标准表1,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按照HJ1013中7.2现场检测要求和方法及本标准附录B相关要求执行。准确度验收时,待测NMHC-CEMS与参比方法同步对现场排放非甲烷总烃进行测量。参比方法可选用HJ38,也可选用国家制订发布的其它非甲烷总烃测试方法标准。
9.3.2.2氧含量、流速、烟温和湿度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按照本标准附录B相关要求执行。
9.3.3验收报告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a)报告标识-编号;b)检测日期和编制报告日期;c)NMHC-CEMS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号;d)包括在系统中的NMHC-CEMS的主要组件(如气体检测器、流速CMS等);e)安装NMHC-CEMS的企业名称和安装位置相关污染源名称;f)环境条件记录情况(大气压力、环境温度、环境湿度);g)示值误差、分析周期、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h)准确度验收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i)可溯源到国家标准的标准气体;j)参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设备、仪器等;k)检测结果和结论;l)测试单位;m)三级审核签字;n)色谱分析仪出厂检测原始谱图复印件;o)验收测试结果和验收测试报告,格式参照HJ75附录F;7p)备注(技术验收单位认为与评估NMHC-CEMS性能相关的其他信息)。技术指标验收完成后编制技术指标验收报告,技术指标验收结果应达到本标准表1的要求。
9.4NMHC-CEMS联网验收联网验收内容和技术指标按照HJ75、HJ212相关要求执行。
10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1总体要求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NMHC-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应包括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需满足HJ75中10.2日常巡检和10.3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本标准附录E和HJ75附录G中格式记录要求。
10.2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满足HJ75中11.5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本标准附录E和HJ75附录G中格式记录要求。
10.3安全要求a)运维、检测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b)运维、检测人员要熟知防火防爆常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c)设置安全监督员制度,在维护检测作业中,安全员必须实施全程监督;d)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在检测现场严禁穿脱和拍打衣服,不得梳头和追逐打闹;e)严禁火种带入检测现场;f)雷雨天须停止检测作业,防止雷击。
11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11.1一般要求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11.2定期校准定期校准应满足HJ75中11.2定期校准的相关要求。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本标准表1要求。定期校准记录参照HJ75附录G中表格形式记8录。
11.3定期维护维护频次按照本标准附表E.1进行,定期维护应做到:a)使用氢气钢瓶时,至少每周巡检一次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b)使用氢气发生器时,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的变色 情况,超过2/3变色应及时更换变色硅胶;c)使用氢气发生器时,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定期添加纯净水;d)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温度是否保持在350°C以上;e)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一致性情况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f)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g)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NO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h)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至少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5%以上,否则应更换催化氧化装置;i)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时需对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并记录校准数据和过程,校准数据符合本标准表1要求且稳定后才可投入运行;j)定期维护记录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格形式记录。
11.4定期校验至少3个月做一次校验,参比方法与NMHC-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表1中准确度指标要求时,则应扩展为评估NMHC-CEMS的准确度校正,按8.3开展直至达到要求。
11.5标准物质a)标准气体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其标准物质认定证书中不确定度不超过±2%。零气可使用氮气或除烃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³;b)采用自配标样,必须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自配标样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必须在标准值允许范围内。采用稀释设备对标准气体进行稀释配比的,稀释设备精度不超过1%。
12数据审核和处理
12.1NMHC-CEMS数据审核按照HJ75中12.1CEMS数据审核相关要求开展数据审核。
12.2NMHC-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9满足HJ75中12.2CEMS排放量的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相关要求。
12.3数据记录与报表
12.3.1记录参照本标准附录C的表格形式记录监测结果。
12.3.2报表参照本标准附录C的表格形式定期形成NMHC-CEMS数据报表,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累计排放量以及参与统计的样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