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城港市出台了《防城港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总则、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从防城港市餐厨垃圾日常产生、收运、处置实际出发,通过重点规范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明确产生单位责任、服务许可、准入方式、收处企业要求、禁止行为及责任追究,确保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办法》的制定实施,进一步推进了餐厨垃圾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为规范防城港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全文如下:
防城港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管理原则】餐厨垃圾的管理遵循分类投放、统一收运、定点处置、合理收费的原则,鼓励推行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模式。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城市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餐饮服务环节是否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职责】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垃圾产生、交运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规划建设】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总体规划。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
第九条【产生单位责任】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餐厨垃圾及时交运;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按要求使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费;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节约用餐宣传,引导文明用餐,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条【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条件,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准入方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并依法与中标企业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二条【收运企业要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处置协议;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置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至指定处置场所;
(三)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观整洁,并按照规定喷涂标识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企业要求】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并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建立每日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等情况,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六)应当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整洁;
(七)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联单管理】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相符。
联单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禁止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直接排入海洋、河道、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四)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五)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六)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企业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拒绝、干扰、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思县、东兴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