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南发布《淮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淮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淮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努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淮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淮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气领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会商研判,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2.2市气领小组办公室
市气领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气领办),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气领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气领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市气领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市气领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气领小组专家组
市气领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县区(含经开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新桥产业园,以下所指县区也包括四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增加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当市区范围内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500。
3.2监测预警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各县区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预警发布
3.3.1发布时间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提前24小时预测到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3.2发布批准
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气领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组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由市气领小组统一发布。
3.3.3发布方式
由市气领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或者微信群发布。
3.3.4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3.3.5预警联动
当省级预警发布后,我市如果在省级预警的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省级预警级别,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我市如果超过省级预警级别,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当我市与省级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150,被省级认定为预警扩展区时,省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我市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会商后,由市气领小组办公室向市气领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调整和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3.5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2响应措施
4.2.1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2.1.1健康防护指引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5)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6)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1.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
(2)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2.1.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1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9个行业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除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公交车外,禁行区内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通行,寿县、凤台县机动车限行措施由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
(2)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沥青铺设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工程、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和环保督察整改项目,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4)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5)全市禁止露天烧烤。严格执行我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全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6)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2.2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9个行业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2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4.2.2.1健康防护指引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2.2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Ⅲ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4)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5)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6)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2.3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9个行业I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3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4.2.3.1健康防护指引
(1)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2.3.2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Ⅱ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各县区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两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