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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19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经全区各级政府、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共同努力,以及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区普查对象数量52013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191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2353个,生活源14825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796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25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7.395万吨,氨氮5.934万吨,总氮19.448万吨,总磷2.195万吨,动植物油1.623万吨,石油类0.011万吨,挥发酚0.631吨,氰化物1.709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7.665吨。

2017年,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579万吨,氮氧化物45.622万吨,颗粒物48.877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8.099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191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4位的市:桂林市2984个、柳州市2826个、南宁市2639个、玉林市2321个,上述4市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9.15%。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720个,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479个,农副食品加工业2088个,非金属矿采选业1290个,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64个,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3.58%。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8871套,设计处理能力0.110亿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651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764万吨,氨氮0.118万吨,总氮0.473万吨,总磷0.037万吨,石油类0.011万吨,挥发酚0.631吨,氰化物1.709吨,重金属7.516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998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659万吨、食品制造业0.19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7.08%。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56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19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00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71.19%。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14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93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6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62.79%。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23万吨,食品制造业0.004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00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78.38%。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0.004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02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0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72.73%。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96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157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43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94.45%。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052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413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8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6.49%。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3.566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91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35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90.99%。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942套,脱硝设施314套,除尘设施12197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407万吨,氮氧化物19.387万吨,颗粒物43.34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827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03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048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76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67.45%。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9.905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35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19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4.57%。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5.453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8.499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5.26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67.4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357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663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59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54.17%。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9284.283万吨,综合利用量4765.08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45.544万吨),处置量1755.257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16.801万吨),本年贮存量2825.910万吨,倾倒丢弃量0.373万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48.425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242.995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78.919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区8类重点行业2519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50家,主要分布在钦州市、梧州市、桂林市、玉林市、河池市等市,以锗/钛、铁、页岩等矿产为主。

2017年末,全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440.726万吨,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主要分布在铅/锌、锗/钛、稀土等矿产,总量为15.214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111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111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11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2353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0.292万吨,氨氮1.436万吨,总氮11.266万吨,总磷1.525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081万吨,总氮8.805万吨,总磷0.983万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0.240亿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0.208亿吨,秸秆利用量0.143亿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3.769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775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7.035万吨,氨氮0.257万吨,总氮1.674万吨,总磷0.362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443万吨,氨氮0.145万吨,总氮0.808万吨,总磷0.177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56万吨,氨氮0.098万吨,总氮0.786万吨,总磷0.180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4825个。其中:行政村11914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270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是27个、2614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4.321万吨,氨氮4.377万吨,总氮7.704万吨,总磷0.633万吨,动植物油1.623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9.135万吨,氨氮2.149万吨,总氮3.754万吨,总磷0.320万吨,动植物油0.507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5.186万吨,氨氮2.228万吨,总氮3.950万吨,总磷0.313万吨,动植物油1.117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63万吨,氮氧化物0.934万吨,颗粒物4.53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258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496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276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4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4.660吨,氨氮35.742吨,总氮53.237吨,总磷0.873吨,重金属0.148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2.522吨,氮氧化物638.679吨,颗粒物48.306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300个,处理污水14.680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33个,处理污水0.393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150个,处理污水0.262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3个,处理污水0.006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5.342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6.611万吨,氨氮2.298万吨,总氮2.448万吨,总磷0.329万吨,动植物油0.216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5.704万吨,处置量14.603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821.951万吨,其中:填埋626.472万吨,焚烧181.64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13.839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4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0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48.521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30.413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27.320万吨、医疗废物3.050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345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2.660万吨。

六、移动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938.690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1.60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0.279亿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4.560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30.047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5.238万吨,颗粒物0.99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014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895万吨,颗粒物0.21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549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343万吨,颗粒物0.78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465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5.057万吨,颗粒物0.24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51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6.320万吨,颗粒物0.50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858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788万吨,颗粒物0.02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43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177万吨,颗粒物0.00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12万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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