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确保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详情如下: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徽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要求,夯实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建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020年省市两级温室气体重点排放行业仍维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7个行业,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温室气体排放达到标准的,视同电力企业纳入工作范围。今后将视情况逐步扩大行业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约1万吨标准煤)的单位,将分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名录。我厅与省发展改革委沟通,已建立2020年度省级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见附件1)。
各市生态环境局今年应建立市级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1.3—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0.5—1万吨标准煤)的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启动市级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相关工作。请各市生态环境局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系,3月底前建立市级名录,并将名录上报我厅。如条件允许,可适当下探报告范围。
(二)核算与报告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列入省级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按照相应行业的技术规范,认真核算并报告其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在3月底前向各市局提交排放报告。
市级清单的单位均为今年新纳入,还需按规范提交排放监测计划(见附件2)。市级碳排放报告的时间要求由各市自行确定,原则上不晚于6月底。
(三)组织核查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10日前将辖区内省级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汇总、整理后报送至我厅。我厅将组织省环科院进行统一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核。核查结果按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对核查中发现的数据弄虚作假、编制质量低下等问题,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市级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由各市自行组织,各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但提供核查服务的机构,不得承接核查范围内当年度的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业务。
(四)监督检查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市应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五)信息公开
各市应做好碳排放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级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等平台公开;市级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各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等平台公开;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经核查后,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碳排放工作,认真组织谋划,落实必要人员和资金,协调有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确保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为各市按期实现碳达峰打好基础。
(二)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结果应当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重点排放单位应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组织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因弄虚作假、错报漏报、未及时申请复核等造成的后果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承担。各市生态环境局应认真做好核查服务,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完整、准确。
(三)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依法推进生态环境服务和监管,落实好“六稳”“六保”任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得对第三方机构设定非法定资质条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与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工作,在经费来源和责任边界上应明确区分。
联 系 人:大气处 赵志泉、计苏京
联系电话:0551—62775355、62376686
电子邮箱:ahsdqb@163.com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