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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432
核心提示:近日,安徽省为切实解决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

近日,安徽省为切实解决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结合实际发布《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20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2月21日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总方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平等自愿、合作共赢,规划管控、因地制宜等基本原则。到2022年,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到2024年底,在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目标基础上,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市场化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二、实施路径

(一)调查摸底,筛选建库。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全面调查评价辖区内废弃矿山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开发潜力、地质环境安全状况、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筛选出不符合自然恢复条件且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适宜社会资本投入的废弃矿山,建立市场化方式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库,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建立全省项目库。

(二)编制方案,推介发布。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结合废弃矿山宜耕、宜渔、宜牧、宜林、宜建等适宜性评价结果,充分听取基层政府和土地权利人意见,编制“一矿一策”生态修复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批次向社会公开推介。

(三)确定主体,协同推进。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明确生态修复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项目竣工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汇总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

(四)探索模式,总结推广。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总结推广一批效益好、易操作、可复制的示范工程案例。

三、支持政策

(一)据实核定变更矿区地类。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矿山企业,据实调查采煤塌陷区地类、面积、塌陷深度等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对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或专项调查中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煤矿以外其他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可参照执行。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二)盘活利用矿山废弃土地。

1.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纳入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项目进行管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和依法批准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修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承包期。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林地的,须符合造林技术规程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全省林地“一张图”中由非林地变更为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在分配下一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时,根据修复林地的面积予以奖补一定数额林地定额,奖补定额当年有效。

3.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服务。

4.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经修复后的土地,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产业,旅游项目用地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履行供地手续;对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5.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三)规范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一矿一策”原则,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土石料利用量、利用方式、修复期限、修复效果等,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做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组织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规范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

(二)强化项目监管。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项目监督,加强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矿山生态修复企业诚信机制,落实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治理项目抽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县人民政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的问题,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本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

原标题:《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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