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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要求逐步以水溶性涂料全部取代溶剂型涂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463
核心提示:日前,江苏省发布关于在我省建筑中推广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通知。全文如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

日前,江苏省发布关于在我省建筑中推广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通知。全文如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省建筑中推广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省建筑中推广

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通知

苏建科〔2017〕67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省城市建成区内推广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含量涂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计划

自发文之日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内外墙装饰,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自20201月1日起,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涂料应全面应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二、执行标准

建筑内外墙装饰应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等国家、省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工作要求

1、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将制定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的强制性标准。待相关标准颁布后,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2、加强生产环节监管。鼓励支持发展低或无VOC含量的水性涂料,减少树脂和溶剂的使用量。出厂产品应取得合格证明,并在醒目位置标明VOCs含量的技术参数。经信、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做好应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宣传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行产品升级,提高水性涂料在漆膜、硬度、色彩等方面的性能,逐步以水溶性涂料全部取代溶剂型涂料。同时加强涂料生产环节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高VOCs含量涂料行为。

3、严格设计环节监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清晰标明内外墙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

4、强化使用环节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并按规定对建筑涂料采用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同步做好台账记录,对高VOCs含量的涂料当即采取清退措施。要在建设单位巡查、监理抽查验收、施工单位自查等环节中把是否使用合格的低(无)VOCs含量涂料纳入到相关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中,明确管理责任。对建筑涂料进行抽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对使用不合格涂料的工序不予验收通过。全省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涂料使用情况的监管,若发现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涂料,要立即责令整改,并按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责任方进行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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