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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协印发《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893
核心提示:4月23日,中环协网站发布关于印发《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印发《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

4月23日,中环协网站发布关于印发《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信用评价获评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信用情况的后续管理,促进获评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我会制订了《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对信用信息的采信范围、处理原则、采纳及具体等级处理、信用修复、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征求部分地方协会、企业、专家意见,并经协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附件: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14月22日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信用评价获评企业的后续管理,促进获评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释义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是指对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用评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依据其信用行为及相关结果,对其信用等级进行相应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信用信息收集

信用信息包括:

(一)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信用中国”平台发布的失信信息;

(三)获评企业自主发布的信用报告;

(四)社会各方向我会举报的获评企业失信信息;

(五)我会对获评企业开展年度抽查所获取的信息等。

鼓励获评企业通过企业网站发布年度信用报告,并向我会备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获评企业发生失信行为后应当主动向我会报告,并提交失信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三条 信用信息处理

(一)对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信用中国”平台发布的失信信息,经确认后按照第四条进行相应处理;

(二)对经“环保产业信用平台”公众监督入口向我会举报的获评企业失信信息,我会将通过电话问询、书面函询、现场调查等方式向相关方进行情况核实,并按照第四条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 失信情形的采纳及信用等级处理

(一)本细则采信的失信情形只针对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处理方式分为取消、暂停、降级、保持信用四个等级。

(二)对在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及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失信的采取取消和暂停处理。保持或降级是对处理结果不属于取消或者暂停的,根据企业的初评得分以及下表中的扣分标准,按照《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重新确定信用级别,即:AAA(得分≥90分)、AA(80≤得分<90)、A(70≤得分<80)、70分以下不予评级。

(三)对被取消信用级别的企业收回评价证书及牌匾。企业自取消信用等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用评价。暂停其评价结果的期限原则上最短不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直至证书有效期结束或行政处罚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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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用修复

凡被我会暂停评价结果的企业,在暂停期满后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材料包括申报材料、企业整改情况说明或行政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等,我会将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其信用予以重新评价。修复结果及评价后监督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并建档保存。

第六条 信息公开

我会将定期收集行业企业信用信息,不定期在“环保产业信用平台”上公布处理结果、公众监督情况、企业自主报告及对获评企业抽查情况等。

第七条 社会监督

公众可通过“环保产业信用平台”的公众监督入口.cn/epasp/website/webgl/webglController/addSmjb或xinyongdengjipingjia@caepi.org.cn邮箱,向我会实名反映获评企业的信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10-51555009,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213室。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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