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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446
核心提示:日前,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全文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

日前,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全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

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为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21〕4 号),规范我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本《技术指南》的要求,对有组织排放情况开展评估监测。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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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附件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对窑头、窑尾及在生料、煤粉制备和水泥制成环节设置的独立烘干热源,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和CEMS,CEMS 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率达95%以上。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2017)开展自行监测。

CEMS、DCS 监控设施具备保存一以上数据能力。环境管理台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原始记录。

(三)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现场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和工况下进行,参照附1 编制监测方案,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参数。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和CEMS 监测结果比对,核查CEMS 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四)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预评估、监测方案、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评估监测结论与建议及附件等。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装备及产能、近一个周期年产品产量和原辅燃料使用量、源头减排情况、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等。环境管理体系评估应包括企业环保手续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水平、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附件应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图、CEMS 监测比对报告、手工监测报告等。

二、水泥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根据评估监测情况,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是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水泥窑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10 毫克、50 毫克、100毫克;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10 毫克;氨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8 毫克;无组织排放规范化治理,评定为合格,满足超低排放要求。认定为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环节,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针对具体环节再次开展评估监测。

1.手工监测数据。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应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在线监测数据。经现场比对,CEMS 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且最近连续30 天CEMS 监测数据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均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中规定但未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现场检查

和监测技术要点

一、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现场手工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等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采样点位。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颗粒物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 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 为边长。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直径处。气态污染物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 倍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 倍直径处。

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位下游,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为了保证颗粒物和烟气流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采样断面烟气流速应大于5m/s。

(二)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最好设置为90-12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对于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相互垂直的直径线上;对于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 三) 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基本要求与HJ75-2017 、HJ/T397-2007 保持一致。采样平台应设有不低于1.2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上,应有永久性的220V固定电源。

(四)排污口管理。排污口的立标、建档和管理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二、有组织排放监测

(一)监测内容及频次。

水泥企业应对全流程生产环节的污染源及污染物开展现场监测,合理规范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因子与频次,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浓度及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流量、氧含量、压力等)。监测期间,企业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计划外的调试,同时开展CEMS 现场比对。

1.废气有组织排放。

(1)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烟气参数(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

(2)废气处理设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脱除效率。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应同步测试,确保脱除效率测试结果准确有效。按相关标准对特征污染物排放开展达标监测。

(3)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氮物质作为还原剂脱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企业,应开展氨排放浓度监测。

具体监测指标及频次详见表1。

2.监测工况及现场监测记录。现场监测采样期间,企业应按表2 要求调整生产负荷和原辅料品质。监测同时记录各主要生产工序产品日产量、采用各类燃料数量等基本信息,主要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烧、分级燃烧等源头减排技术采用情况,水泥窑系统废气等主要污染源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控制措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水泥企业需按照HJ819-2017、HJ848-2017 开展自行监测。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中未做规定的,应根据自行监测数据,对照GB4915-2013、GB30485-2013 开展达标性分析。

(二)监测分析方法。

应优先采用符合要求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方法,以及由标准部门发布的具有中译文的国际标准方法(ISO、IEC)。国外标准、外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原则上不得作为监测依据。部分烟气污染物浓度及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3。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HJ75-2017、HJ76-2017、GB/T16157-1996、HJ836-2017 等相关要求执行。

(三)监测结果评价。

监测机构根据有组织废气监测、CEMS 现场检查和质控数据检查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评价水泥企业排放是否满足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及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四)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

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HJ/T373-2007、HJ75-2017、HJ76-2017 及相关规定执行。

2.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各项治理设施(包括除尘、脱硝、脱硫等)的核心参数运行情况等。

3.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如监测窑尾废气中SO2、NOx 时,应避免使用HJ57-2017、HJ693-2014,可使用HJ629-2011、HJ692-2014 等。

4.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测报告编制。

基于企业生产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及现场监测和检查结果,监测机构组织编制监测报告。

三、CEMS 系统检查

(一)检查目的。

检查排放口CEMS 运行和质控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能否稳定、客观反映污染源排放状况。

1.建立《CEMS 运行质控手册》,确保CEMS 稳定运行;

2. 烟气排放口CEMS 安装、调试程序满足HJ75-2017、HJ76-2017 的质控要求。

(二)检查依据。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76-2017);

3.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三)检查程序。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对排放口CEMS 进行改造升级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程序分为资料准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三个步骤:

1.资料准备。企业正常生产工况条件下排放口CEMS 至少稳定运行30 天后,可向监测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并递交CEMS运行质控记录以及至少30 天运行数据(包括质控数据)。CEMS运行质控按照HJ75-2017 要求进行。

2.资料审核。监测机构审阅CEMS 运行质控记录和30 天运行数据,审核通过后安排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对照HJ75-2017,对排放口CEMS的质控措施要求、安装点位以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同时开展CEMS 比对监测。

(四)排放口CEMS 质控要求。

由于超低排放改造后SO2、NOX、颗粒物、NH3 浓度较低,排放口CEMS 的安装、调试、运行除了应严格遵守HJ75-2017和HJ76-2017 的规定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总体要求。

(1)SO2、NOX、颗粒物量程设置不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的2-3 倍;

(2)采用冷干法的CEMS,要求进入分析仪的样气露点在4℃以下;

(3)CEMS 应能够实现全系统校准;

(4)应按照HJ75-2017 和HJ76-2017 的要求,在现场检查前基于参比方法确定速度场系数,并对颗粒物CEMS 进行相关校准。

2.质控目标。

排放口CEMS 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J75-2017、HJ76-2017。

(五)排放口CEMS 现场检查与质控数据检查。

1.现场检查包括CEMS 运行质控记录、系统布局、布管布线、系统机柜、分析仪表、数据记录等。

2.质控数据检查包括SO2、NOX、颗粒物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示值误差等检测项目的质控数据。

3.CEMS 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结果进行比对。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HJ/T373-2007、HJ/T397-2007、HJ75-2017 和HJ76-2017 相关规定执行。

2.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量值传递,标准物质应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3.严格做好CEMS 运行质控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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