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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2021年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307
核心提示:近日,沧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沧州市2021年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沧办[2021]11号),要求各县(市

近日,沧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沧州市2021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沧办[2021]11号),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措施全文如下:

沧州市2021年深入实施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冀办[2021]8号),深入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作意义

近年来,全市上下不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等方面综合施策,推动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但目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形势依然严峻,夏季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产业结构调整未发生根本性转变、精细化监管仍有待加强。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意义重大。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要求,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发力,密切配合,加快工作推进,认真落实好“十条措施”,确保完成2021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市PM2.5平均浓度较2020年下降4%,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9%。

三、主要措施

(一)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部署安排,完成省定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率目标,组织编制《沧州市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协助重点碳排放企业(发电行业)进入碳市场交易,提升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严格落实“三线一单”,严格执行国家、省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沧州市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和稳定性提升行动计划(2020-2022)》,严禁新增化工园区,推动全市化工产业实现绿色、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重点污染企业退城搬迁改造,2021年9月底前完成新华区平安胶粉厂、稳妥胶粉厂搬迁。5月底前,中心城区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内汽修、4S店喷漆工序全部外迁。按照“搬迁一批、提升一批”原则,加强市区及周边区域工业企业管控,运河区、新华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未辖区内不符合用地规划或规划环评要求的涉气企业制定搬迁计划并加快组织推进。四区内的工业企业要对标绩效评级B级标准实施提升改造,鼓励升级改造为A级标准。其他县(市、区)要参照制定本辖区搬迁提升计划并组织实施。严禁以退城搬迁为名不予治理,降低环境管理要求。现有涉气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产能。

严格控制钢铁、火电、化工、炼油、建材等重点行业耗煤量,确保2021年全市全社会煤炭消费零增长。加快推进以煤为燃料的锅炉和工业炉窑技术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完成献县欧联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河北钰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家企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发展光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50万千瓦,力争天然气消费21亿立方米。

(二)强化VOCs治理减少臭氧污染。强化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精细化管控,组织开展现有VOCs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自查,14家重点涉VOCs企业对标先进实施深度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按要求有序推进企业低VOCs原辅料替代。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严格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加强油品管控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4月底前,涉VOCs排放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报送停产检修计划,对确需6-9月份停产检修的,检修时间不得低于2个月。6-9月份,在安全生产前提下,全市石化、化工等涉VOCs企业生产负荷削减20%,对涉VOCs排放的生产工序实行季节性生产调控、错时生产,其中A级企业自主减排,B级企业仅执行削减负荷要求。加强排放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从严查处。夏季高温时段,鼓励引导市区和县城建成区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建筑墙体涂装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减少并错季错时作业,有效减少臭氧污染,确保优良天占比不断提升。

(三)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强化降尘管控,市区和县城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8吨/平方公里·月。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建筑施工现场落实“六个百分百”和“两个全覆盖”。充分发挥全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扬尘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商砼企业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四)全面提升道路和裸土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大对主要交通干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和洒水保洁频次,提高水洗机扫率,规范机械化作业要求,主要道路“水洗机扫”全覆盖,市区和县城建成区机扫率达到100%。加强城市出入口及周边重要交通干线机械化清扫,做到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行车无明显扬尘。大力实施城镇裸露地面绿化、硬化,推动城市和县城、重要集镇“黄土不见天”,有效减少本地尘源,降低扬尘污染。大力开展“两路、三网、五围”绿化重点工作,全年完成营造林7万亩。加快推进全市6个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

(五)强化散煤和煤质管控。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工程扫尾,进一步巩固“双代”改造成效。严格做好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全流程监管,确保散煤动态清零。采暖期组织开展散煤复燃专项检查,严防清洁取暖替代地区散煤复燃。加强电厂、钢铁企业、水泥企业等炉前煤质监测和管控,安装炉前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驻厂员制度。对38家重点和30家一般燃煤单位定期开展炉前煤质监测监管,严禁使用劣质燃料,鼓励使用清洁煤。

(六)强化工业企业治理和监管。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能源消耗对标提升行动,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2021年底前,完成沧州中铁装备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全市6家电力企业全面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超低排放改造,鼓励不具备铁路运输的企业采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作为运输车辆。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加强日常管控,进一步降低3台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使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分别下降50%、50%、20%。严格落实驻厂员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安排24小时驻厂,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排查各空气监测站点周边5公里内涉气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开展分类整治,对标B级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七)加快推进“公转铁”项目建设。大力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沧州中铁装备铁路专用线和邯黄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等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力争早日竣工;抓紧落实已核准的黄骅港综合港区9#、10#通用泊位专用线等项目的建设条件,尽早开工建设。黄骅港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具备条件的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达不到的鼓励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替代;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增加集装箱联运比重,进一步完善集疏运体系。

(八)加强柴油货车排放监管。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全覆盖。全面推进重型柴油车加装尾气过滤装置,减少排放量。6月底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淘汰收尾工作,鼓励淘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

依法重新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各县(市、区)4月底前完成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检测力度,各县(市、区)每月抽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低于50台。严格施工工地进出现场登记,禁止使用未编码登记机械。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机械。

按时完成省下达的新能源车推广任务,加快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新增及更新的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公交、出租汽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及时淘汰老旧车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30%,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等新增或更换叉车全部采用新能源。

扎实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常态化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加强对84家排放检验机构、36家维护单位的监督监管。在362家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的基础上,每季度动态更新,实施进出场车辆电子台账动态管理。

依法合理调整市区车辆绕行区域,进一步控制每日进入市区柴油货车数量,鼓励进入市区的物流车辆采取新能源车。

(九)强化禁烧和禁燃禁放管控。强化宣传和引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禁烧视频监控系统平台作用,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加强监管,确保火点数量明显减少,露天焚烧火情“发生即发现,发现即处置”。加强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严格烟花爆竹管理,严防烟花爆竹流入我市,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大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工作。

(十)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控。6月1日起,市区及县城建成区餐饮单位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分别执行1、5、10mg/m3排放标准。签订环保承诺书,餐饮单位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保障正常达标运行。推进市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5公里内80平方米以上餐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成立餐饮油烟治理专班,开展餐饮油烟集中整治,强化问题整改,对证照不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存在污染且治理有望的,按规范要求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加大宣传,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又拒不实施治理措施的餐饮门店,加大检查频次和曝光力度,严查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作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加强统筹调度,原则上按照6月底前完成60%以上、9月底前完成90%、10月底前全部完成的进度要求,推进重点治理任务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力有效的具体管控措施,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项目化、清单化、数字化管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各尽其责、履职尽责,指导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和协调协作。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大力支持雄安新区周边县市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落实省级对“双代”的补贴政策。推动钢铁、焦化、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鼓励企业通过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形成富余排污权,用于市场交易。加大对绿色发展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开展臭氧溯源分析。

(三)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强化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治理、餐饮油烟整治、夏季臭氧污染防控、打击监测数据弄虚造假等专项行动,持续传导工作压力,督促履行治理责任。统筹市县环境执法力量,开展交叉执法检查,不断提高执法效能。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惩、公开约谈等措施,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工作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和造成不降反升及后果的依规依纪进行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各类媒体,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规划政策、进展成效、实践经验的宣传,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建立有奖举报平台和曝光台,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组织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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