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资讯 » 政策标准 » 正文

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750
核心提示:日前,南通发布《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全文如下: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目 录1 总

日前,南通发布《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修订版)》。全文如下:

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预案体系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2.3 市重污染天气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4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预测、预警及响应

3.1 预测

3.2 预警及响应

3.3 响应程序

3.4 响应措施

4 应急豁免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6.2 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预案体系

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研判体系、防范体系,科学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

急指挥系统,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按照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县(市、区)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绩效分级,精准减排。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合理指导保民生企业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贯彻落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响应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有关省、市县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体育局、南通海事局、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南通供电公司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市、县(市、区)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监察委员会

对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督查组调查情况,或根据市攻坚办、大气办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纪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对重污染天气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清单并及时更新,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不同预警响应级别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煤质监督等工作。

(4)市教育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相关县(市)、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各地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6)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大对违禁车辆的查处力度。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在全市范围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及时汇总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7)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

负责指导政府储备土地的控尘措施,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9)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做好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房屋建筑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市区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应急管控清单并及时更新。指导、督促各地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工地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扬尘管控措施,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及时向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总报送。

(11)市市政和园林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应急管控清单并及时更新。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督促各地强化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扬尘管控措施。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工地管控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2)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市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工地扬尘、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开展扬尘、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执法检查,会同市公安局对市区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市区渣土车运输管理和扬尘管控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3)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办)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大共同交通保障力度。督促各地强化交通工程的施工扬尘、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管控;协助南通海事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交通工程、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4)市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的指导、督促和管理。指导各地开展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各地扬尘防治单位切实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保证扬尘防治费用落实到位,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15)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农业领域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参与秸秆禁烧督查。

(1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适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

(17)市应急管理局

做好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8)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和管控措施的宣传发布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

(19)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市体育局

负责制定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做好应急期群众减少户外健身活动的宣传。

(21)南通海事局

指导、督促长江船舶废气和过驳作业区扬尘管理,加强在航运输船舶封舱管理检查。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靠泊停泊一律使用岸电或采取改燃低硫油等低排放控制措施。

(22)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南通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市发改委等部门协调本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 专家委员会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立专家委员会,主要负

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4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本级经费保障,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定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及时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5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应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3.1 预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的监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我市空气质量预测。

3.2 预警及响应

3.2.1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预警响应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级别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 预警及响应启动与解除

(1)预警及响应启动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预测到我市未来空气质量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相应措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相应措施启动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立即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传达。

(2)预警及应急响应审签

预警及应急响应措施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级别(III级)及响应措施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橙色预警级别(II级)及响应措施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红色预警级别(I级)及响应措施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3)预警及应急响应调整与解除

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应根据省预警信息变化和我市大气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及应急响应措施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

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及响应等级。

当我市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及应急响应。

(4)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措施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3.3 响应程序

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通政办发〔2021〕3号)及时组织落实本地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加强与市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3.4 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严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我市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

 
 
[ 最新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最新资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m.cntfj.com

18264179969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