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住建部办公厅就《工业纯水系统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规范是工业纯水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业纯水系统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
规范《工业纯水系统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抓紧开展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制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46号),我部组织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工业纯水系统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xiaojg@edri.cn。
2、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邮编:6100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4日。
附件:《工业纯水系统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4日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
《工业纯水系统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在工业纯水系统的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有效发挥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强化政府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工业纯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工业纯水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业纯水系统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 工业纯水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除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工业纯水系统的工艺选择应根据系统供水量、纯水水质要求、原水类型、水质特点、厂址条件及环保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0.2工业纯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管道、阀门、材料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2.0.3 工业纯水系统应根据工业生产的需求连续供给纯水,满足工业生产对纯水水质、水量、水压的需求。
2.0.4 工业纯水系统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的设施,应与纯水系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5 工业纯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2.0.6 工业纯水系统应采用节水、节能、节地、节材型水处理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0.7 工业纯水系统应妥善处置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
2.0.8 工业纯水系统应根据其储存和输送介质的化学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相应的防腐、防渗、防漏措施。
2.0.9 工业纯水系统中属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设施,其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要求。
3 设 计
3.1 纯水工艺
3.1.1 工业纯水系统设计前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量、水质等资料,以有代表性的水质分析资料作为设计依据。
3.1.2 工业纯水系统设计时,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资源条件,结合主体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统一规划节能节水措施,实现资源的分级使用和分质回收,发挥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1.3 工业纯水系统应根据最终产水水质要求,确定各处理单元的处理目标。
3.1.4 工业纯水系统制水设备的产水量应根据供水量加设备的自用水量确定。
3.1.5 工业纯水系统所产生的废水应根据水质特性分类收集处理。
3.2 纯水站房
3.2.1 纯水站房的位置应符合厂区总平面布置的要求。
3.2.2 独立设置的工业纯水站房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3.2.3 工业纯水站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3.2.4 工业纯水站房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
3.2.5 在使用有毒有害化学药剂的场所必须设置紧急淋浴洗眼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3.2.6 设置在人行通道、配电盘及控制盘等电器设备上方的腐蚀性介质、有害介质管道应有泄漏防护措施。
3.2.7 纯水站房内设备吊装平台、高位平台,以及水池、罐顶和坑洞边缘距相邻楼板或地面高度1.2米及以上时,其周围的开敞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3.2.8 工业纯水站房的安全出入口及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3.3 管道系统
3.3.1 工业纯水系统中管道、阀门及附件应选用满足水质、水压、水温和水力特性的质量合格产品,管材及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阀门及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所服务管段的管道的公称压力。
3.3.2 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或防爆墙时,应采取确保防火墙或防爆墙的既有功能不受影响的措施。
3.3.3 工业纯水系统设备及管道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冻和防结露措施。
3.3.4 工业纯水系统的加压水泵泵组处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3.4 加药系统
3.4.1 纯水站化学药剂装卸区域应采取防止化学药剂泄漏的技术措施,严禁化学药剂进入室外雨污水管网的措施。
3.4.2 化学药品应分类保存在通风、干燥、远离热源处,不同品种药品应设有明显标志。
3.4.3 独立设置的加药间室内必须设置通风设施,产生粉尘的房间应有除尘措施。
3.4.4 装卸浓酸、碱液体应采用泵输送或重力自流等方式。
3.4.5 寒冷与严寒地区室外的浓硫酸、浓碱液贮存设备及管道系统应有防止低温凝固的措施。
3.4.6 盐酸贮存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引至酸雾吸收装置,浓硫酸贮存罐排气口应装设除湿器。
3.5 电气与控制
3.5.1 工业纯水系统配置的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工业纯水系统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3.5.2 电气及控制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
3.5.3 工业纯水系统处理设施应设置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在线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3.5.4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
3.5.5 测量腐蚀性介质或黏性介质时,应选用具有防腐性能的仪表、隔离仪表或采用适当的隔离措施。
3.5.6 实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3.5.7 自动化系统使用的在线仪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并作好记录。
4 施 工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业纯水系统的施工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执行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1.2 工业纯水系统施工前应检查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道路畅通,机具完好牢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齐全,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4.1.3 工业纯水系统中影响到环境、安全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进场验收。
4.1.4工业纯水系统中安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
4.2 施工安装
4.2.1 工业纯水系统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4.2.2 水池、罐体内外部采用有毒有害防腐蚀涂料进行防腐蚀施工时,施工区域必须采用强制通风,且不得与其他可能产生火源的施工内容交叉施工,必须配备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管。施工人员必须配备保证人身健康的保护措施。
4.2.3 采用有毒有害防腐涂料进行防腐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向所有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后实施。
4.2.4 工程实施中使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必须遵守化学品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4.2.5 防腐蚀施工完成后剩余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的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严禁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危险废物。
4.2.6 设备搬运吊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同时对所有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后实施。
4.2.7 罐体设备内部部件安装施工进入前必须进行强制通风,并确保环境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施工。安装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安全监督。
4.3 管道安装
4.3.1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4.3.2 承压管路系统和设备应做压力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3.3 管路系统压力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管路输送介质为液体时,压力试验应采用水为试验介质,输送纯水的管路应采用与输送介质同品质的水为压力试验介质;
2采用水为试验介质时,各种材质的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3输送气体的管路,压力试验应采用压缩空气,且各种材质的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15倍。
4.3.4 塑料管道禁止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4.3.5 管路吹扫口应设置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域,吹扫口处严禁站人,空气吹扫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
4.4 电气安装
4.4.1 电脱盐装置的模块的进出水管路和装置本体,以及本体自带配电盘柜、仪表盘柜必须可靠接地。
4.4.2 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必须可靠连接。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4.4.3 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
5 验 收
5.1 一般规定
5.1.1 工业纯水系统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2 工业纯水系统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和施工技术标准完成施工,纯水系统试验、调试、测试完成并符合要求时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应备好以下文件和资料:
1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工程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构配件、电缆和各种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1.3 工业纯水系统通过竣工验收后,其所在的建设项目在具备试生产条件下应进行综合性能验收。
5.2 施工验收
5.2.1 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应经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并应提供《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后进行系统验收。
5.2.2 隐蔽工程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2.3 所有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并应完成验收记录和验收签证。
5.2.4 仪表工程在系统投用前应进行回路检查和试验。
5.3 系统调试和测试
5.3.1 工业纯水系统调试和测试应由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和设备制造单位参与配合。
5.3.2 工业纯水系统调试前应提供调试技术方案。
5.3.3 工业纯水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5.3.4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联动试运转过程中,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动作应协调、正确、无异常现象;多台设备并联运行时,各单体设备的运行流量应达到均衡一致;
2设备的所有运转操作应处于正常操作模式;
3系统联合试运转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6小时。
5.3.5 系统试运转正常后,应进行系统测试,系统测试周期不应少于72小时。在测试周期内,反洗、再生、清洗至少应有一次完整的操作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4 系统验收
5.4.1 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
5.4.2 综合性能验收时,纯水系统正常运转的周期不应少于72小时,纯水系统与主要设备的出水水质、流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5.4.3 质量检验使用的测量表计应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 运行维护
6.0.1 工业纯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0.2 应建立工业纯水系统的应急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6.0.3 进行高处作业时,需配备相应的监护和安全防护的措施。
6.0.4 浓硫酸设备第一次储酸前,必须将设备和系统内的积水排尽并吹干。储酸后设备及容器周围严禁火种。
6.0.5 设备在运行时,严禁对设备进行维修操作,维修操作时严禁带电操作。
6.0.6 纯水系统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交由专业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7 弃用与拆除
7.0.1 拆除前应全面了解被拆除工程结构设计和涉及区域的地下设施分布情况,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应确保周围环境与土壤的安全。
7.0.2 设备和管道进行弃用拆除工程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需要关闭或开启的阀门进行标定锁定;
2拆除的管道要固定牢固后,才能切割拆除;切割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氧气乙炔明火切割;
3如果拆除的是化学药品管道,需要进行管道冲洗干净后再进行拆除。
7.0.3 电力管线进行弃用和拆除工程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需要断电或开启的开关进行标定锁定;
2需要拆除的电缆必须在电源切除,并且将裸露铜丝用绝缘胶布包裹好后,再进行拆除;
3需要敷设或拆除电缆和原来系统的电缆如果共用一个桥架,应该将桥架内所有电缆的电源切除后进行施工;
4新敷设的电缆必须在完成线路校核和绝缘测试后才能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