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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63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形成人人参与农业废弃物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潍坊市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形成人人参与农业废弃物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潍坊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提高群众知晓度,本报现予以全文刊发。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所产生废弃物的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兽药和饲料包装废弃物、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等。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第三条 农业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禁止在河道、沟渠、水库、道路等区域随意堆放农业废弃物。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

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回收服务机构和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依法收贮、运输、利用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和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统筹农业废弃物回收网点布局,建立网格化回收体系。

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回收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集中收储工作。

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以上。

农药使用者应当将其使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缴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财政列支。

第八条 肥料、农用薄膜和兽药、饲料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和兽药、饲料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对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和兽药、饲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后,鼓励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对无再利用价值的,由使用者负责收集,清运至回收网点或者生活垃圾回收点。

第九条 农药、农用薄膜、肥料、兽药、饲料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购买使用者有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肥料和兽药、饲料包装废弃物的义务。

第十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购买、使用厚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并建立农用薄膜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作物以及农用薄膜名称、厚度、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使用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肥料和兽药、饲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弃物的名称、重量、缴回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肥料和兽药、饲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养殖主体采取种养结合的方式消纳粪污,实现就近还田、高效利用。

第十四条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规定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支持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农作物秸秆精细化还田。

第十六条 支持蔬菜秸秆、尾菜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生产、技术推广等单位联合攻关,研发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新设备、新技术。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信贷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再生产品。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优先采购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再生产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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