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未完成重点项目完成时限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未完成重点项目完成时限的通知
鲁环发〔2019〕61号
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日照、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项目完成时间的请示已由省政府批转省生态环境厅办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市未完成重点项目完成时限表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市按照调整后的完成时限,倒排工期,加快推进未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尽快发挥减排效益。届时仍不能完成的治理项目,应依法停产整治;仍不能完成的能力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将收回省级支持资金用于其他治污项目。潍坊市、德州市10家停产企业和停用、备用的燃气锅炉,恢复生产前应确保污染物达到相应时段排放标准,并向所在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省生态环境厅将把年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作为各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额度的测算因素。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项目治理任务的市和企业,适当扣减下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附件:2018年度未完成重点项目完成时限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