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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生态环境厅批复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日前,河北生态环境厅批复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间

日前,河北生态环境厅批复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等4个项目的环评报告。详情如下:

冀环审〔2019〕63号

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所报《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址位于赵县城东果王线与赵范路交叉口以北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二填埋区,不新增占地,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2台12兆瓦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并配套建设其他辅助系统设施。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处理其他类型垃圾。本项目总投资74481.52万元,环保投资6760万元,占投资比例9.08%。

二、项目建设符合《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及《赵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落实“以新带老”工程。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等全部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生物过滤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恶臭气体中臭气浓度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697-2018)表1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现有工程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气体中各污染物对厂界最大贡献浓度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697-2018)表1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未成完以上“以新带老”工程前,本项目不得投运。

本项目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63.501吨/年、氮氧化物317.504吨/年,化学需氧量20.638吨/年、氨氮1.720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拟建项目位于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二填埋区,根据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利用亚行贷款建设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确定防护距离为厂界外500米,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生活用水、中水及污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均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吸附+袋式除尘+SCR脱硝”工艺处理(2套),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两筒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须不得高于8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其他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水泥、碳酸氢钠、飞灰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均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两座石灰仓废气共用1根排气筒,其它粉料仓废气分别设置1根排气筒),水泥仓排气筒外排废气须满足参照执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中第Ⅱ时段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各仓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产臭气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2台焚烧炉均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2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垃圾渗滤液、车间地面和设备及车辆冲洗水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采用“调节池+UASB厌氧反应器+MBR(两级A/O+超滤)+NF纳滤膜系统+反渗透膜系统(RO+DTRO)”处理工艺处理,回用于绿化用水和道路抑尘用水(热季)、车间地面及设备冲洗用水、车辆冲洗用水和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纳滤和反渗透系统浓缩液部分回用于烟气净化系统用水,部分回喷焚烧炉。锅炉排污水经pH调节和絮凝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作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回用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回用于烟气净化系统用水、炉渣冷却用水、飞灰固化用水等环节,剩余与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pH调节和絮凝沉淀处理后的除盐水系统排水混合后,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赵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赵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池、渣坑、飞灰固化车间、固化飞灰暂存库和危废间、渗滤液处理站各池体和渗滤液综合车间、初期雨水池、油罐区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售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污泥、石灰仓、碳酸氢钠仓、活性炭仓、水泥仓废布袋、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均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石灰仓、碳酸氢钠仓、活性炭仓、水泥仓除尘器除尘灰全部返回相应各仓内作为原料利用;焚烧炉废布袋、储灰仓废布袋、实验室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膜、废催化剂均暂存于危废间(分区存放),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焚烧炉飞灰和储灰仓粉尘在采用“水泥+螯合剂”进行固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一填埋区飞灰填埋区单独填埋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赵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6日

冀环审〔2019〕61号

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所报《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关于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兴村乡小庄村西河间市垃圾填埋场东南侧,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本项目新建2台日处理能力500吨的机械炉排炉、1台中温中压20MW凝气式汽轮机及1台25MW发电机、1条日处理餐厨垃圾50吨的处理线、1条日处理市政污泥50吨干化线、1条日处理城镇粪便50吨的预处理线,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预留SCR脱硝位置。本项目总投资64875万元,环保投资7694.7万元,占投资比例11.86%。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其修改方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及《河北省河间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16.054吨/年、氮氧化物362.668吨/年,化学需氧量68.731吨/年、氨氮6.014/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生活用水、中水及污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轻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炉内喷尿素溶液)+旋转喷雾半干法脱酸+干法(Ca(OH)2)+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工艺处理(2套),并预留SCR脱硝位置,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污染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仓(2座)、飞灰仓(2座)、活性炭仓(1座)、干污泥暂存仓(1座)在各个仓顶均设袋式除尘器(共6套),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35米高排气筒排放(共6根),各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池、废水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餐厨垃圾预处理线、城镇粪便处理预处理线、市政污泥预处理均为独立封闭区域且呈负压状态,臭气送垃圾池一次吸风口引入焚烧炉进行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两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两根42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中水处理站排污水、除盐水系统排污水、余热锅炉定期排污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由废水管网排入河间市污水处理厂,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及河间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餐厨垃圾处理线废水、市政污泥处理线废水、城镇粪便处理线废水、垃圾车辆及卸料大厅、主厂房冲洗废水排入厂内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厌氧反应器(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后清液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水质标准,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炉渣冷却、车间地面冲洗、烟气降温、飞灰稳定化、道路及绿化等;反渗透及纳滤工段浓水全部回用于石灰浆制备。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池、餐厨垃圾及粪便处理间、市政污泥处理间、飞灰稳定化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池、渗滤液收集管道的管沟、集水沟、地下油库及油泵房、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由刮板输送机送至飞灰仓暂存,经稳定化处理并检验达标后定期送河间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后期送沧州星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渗滤液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烟气治理及飞灰仓袋式除尘器更换下来的废滤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油及废油桶、废铅酸蓄电池、废纳滤膜及反渗透膜暂存于厂区内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储仓袋式除尘器更换下来的废滤袋由袋式除尘器厂家回收。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6日


冀环审〔2019〕62号

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关于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及《于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北部,薛庄子村西北部,中疏港路西伸北侧,厂区南部紧邻中疏港路,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属于一期工程,建设1条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1台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余热锅炉、给排水、供配电等公辅设施和烟气尾部治理设施、渗滤液处理站、飞灰固化车间、危废暂存处等环保设施,预留湿法脱硫和SCR建设位置。本项目总投资37166万元,环保投资5575万元,约占一期工程总投资的15.0%;二期工程建设1条600t/d生活垃圾焚烧线,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二、项目建设符合《黄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河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及《黄骅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9-2030年)》。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81.920吨/年、氮氧化物排256.000吨/年、化学需氧量22.050吨/年、氨氮排放量3.675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天然气管线、中水及排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天然气,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焚烧炉烟气处理采用“SNCR+旋转喷雾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预留湿法脱酸和SCR脱硝系统”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单管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粉、干粉、活性炭、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其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中水深度处理系统反冲洗水和化学水处理装置预处理系统反冲洗水经调节pH调节+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临港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临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

锅炉排污水和化水车间浓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垃圾车、卸料区和污水沟道间冲洗水排水和垃圾贮池渗滤液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MBR+NF+RO”工艺处理后,浓液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清液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水质标准要求后作为脱硫系统补水、冷却系统补水等工序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事故水池、飞灰固化间、渣坑、垃圾储池、危废暂存处、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收集系统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烟气净化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废机油暂存于飞灰暂存间内的危废暂存区,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石灰仓、活性炭仓和干粉仓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石灰仓、干粉仓、活性炭仓脉冲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渗透膜、以及废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厂内产生的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飞灰暂存间暂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黄骅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渗滤液处理站、烟气净化系统等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黄骅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6日

冀环审〔2019〕59号

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所报《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和《关于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灵寿县北青同镇,南距灵寿县城约9公里,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为一期工程,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1套15兆瓦和1套7.5兆瓦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二期工程建设1条40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线、1套7.5兆瓦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本项目总投资45034万元,环保投资8289.2万元,占投资比例18.41%。

二、项目建设符合《灵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编)、《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及《灵寿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投产后,一期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26.068吨/年、氮氧化物130.341吨/年,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中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均采用“SNCR+半干法(氢氧化钙)+干法(碳酸氢钠)+活性炭喷射+陶瓷滤管一体化脱酸脱硝除尘(SCR脱硝)”工艺处理(2套),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须不得高于8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其他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碳酸氢钠、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均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5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1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体化净水设备产污水、卸料平台冲洗水、设备冲洗水、车辆冲洗水、经化粪池隔油池的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一并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十MBR生化处理系统(硝化+反硝化+UF)”第一阶段处理工艺和“NF纳滤+RO反渗透膜处理+DTRO(碟管式反渗透)”第二阶段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DTRO产水用于排渣机冷却用水,浓水全部回喷焚烧炉焚烧。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放废水回用于上料系统水力清扫用水、烟气处理工艺用水,剩余经过预处理(水力循环澄清池-重力滤池-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后排入渗滤液处理站的第二处理阶段处理,达标出水用于冷却循环水补充用水。本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经掺凉降温冷却后排入循环冷却水池作为补水,不外排。化学水系统排水回用于原水制备、排渣冷却用水、主厂房杂用水、飞灰稳定用水。全厂污水均不得外排。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系统、渣坑、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池、废水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飞灰稳定化车间、危废(飞灰)暂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净水系统污泥、废活性炭、非飞灰布袋除尘器废滤袋送焚烧炉焚烧处理;飞灰仓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油及废油桶、实验室废物、废陶瓷滤管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飞灰在采用“水泥+螯合剂”进行固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灵寿县松阳垃圾处理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仓、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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