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棕地)的管理和修复是各国发展中的必经过程。经营单位及场地所有者的防污意识薄弱、对污染物的草率处理以及污染防治设备的缺乏等是导致棕地产生的主要原因。中国现今也面临棕地防治的问题,与棕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尤为重要。
本着“心怀天下棕地,守沪一方净土”的心意,小编结合前辈工作,梳理了代表性国家及地区有关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方面的政策及法规框架,在本文进行简要描述,希望国际相关经验可为中国在这方面的发展提供帮助。
美国
以“超级基金法”为首的场地修复立法典范
美国污染场地管理框架主要由1980年生效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ERCLA,通常被称为《超级基金法》)及其修正案等组成。《超级基金法》是一套相对完善的污染场地修复的法律,不仅在美国被广泛遵循,在国际污染场地修复管理方面也有重大影响。世界许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都参照《超级基金法》编制了本国相应法规。
《超级基金法》的核心内容在于界定了场地污染的潜在责任方,潜在责任方负责的方式以及污染场地的行动;换言之,《超级基金法》规定了“谁负责”,“怎样负责”以及“如何行动治理污染”。
关于场地污染“谁负责”问题,《超级基金法》定义了以下四类潜在责任方:
关于潜在责任方“怎样负责”问题,《超级基金法》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授权美国环保署敦促潜在责任方及时开展场地修复行动。法案规定污染者需要为场地修复行动付费,或修复费用由美国环保署先行支付,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索回。在无法界定潜在责任方的情况下,成立信托基金(“超级基金”)以支付治理污染产生的费用。
针对“如何治理污染”问题,《超级基金法》提供了两种行动:
加拿大
地方立法为主,联邦负责协调
加拿大是一个自由联邦国家,其国家级环境保护法涵盖了大多数环境问题,但省级和地区政府依然是主要环境立法机关。因此,加拿大联邦政府设立了跨省的协调委员会,即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CCME),以建立联邦、省级和地区政府之间的广泛合作关系。
除理事会外,联邦还出台了相关法律与管理政策,如《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8年颁布)、《加拿大污染场地土壤质量修复目标值制定导则》(1996年颁布)、《加拿大推荐土壤质量导则》(1997年颁布)和《联邦污染场地管理政策》(2002年颁布)等。
除法律政策支持外,联邦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国家行动计划,以协助场地修复工作,并支持与场地修复技术、法律和标准相关的研究;例如,CCME于1989年出台的为期五年的《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NCSRP),联邦政府于2005 年耗资35 亿加元成立的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FCSAP)等。
欧盟
历史污染各国自治,未来污染欧盟监督
“欧盟指令”允许欧盟监督与污染场地相关的环境政策的制定。作为综合性更强的污染场地政策制定策略的第一步,欧盟通过发布环境责任白皮书来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立法。这部白皮书指向未来的污染问题,而过去造成的污染仍按照各国的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在欧盟引导下,多个协调机构和组织也相继成立,例如:
欧盟引导建立的部分环境政策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