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4月23日发布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详情如下: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立案阶段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未开庭审理,尚存在不确定性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先后与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东营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曾用名: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申请人按协议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污水处理收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因被申请人欠缴申请人大量污水处理费,申请人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欠缴的污水处理费人民币 116,592,901.94 元及利息15,776,606.68 元(暂计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律师费 500,000 元及仲裁等费用。2014 年-2018 年间,公司已将被申请人欠缴的污水处理费 116,592,901.94 元计入应收账款。2019 年 6 月及 8 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污水处理费 5,585,092.10 元。2019 年 11 月 28 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出具《东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东仲字第 194 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污水处理费 46,668,725.72 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终局裁决结果,申请人仍有 64,339,084.12 元无法收回,公司已对上述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予以核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2019 年 6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针对上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及仲裁事宜,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状,近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未开庭审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