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菲达环保发布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ST菲达 公告编号:临2020-018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金额累计未超过本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0%。鉴于本公司即将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因预计前述诉讼和仲裁累计涉案金额将超过本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0%,现将前述诉讼、仲裁,以及以往未披露完毕的诉讼统一归集披露,以方便投资者查阅。
诉讼及仲裁披露明细表
上表中“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诸暨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诸暨辰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织金菲达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注1:
(一)诉讼基本情况
截止法院裁定受理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的破产清算日(2016年4月29日),本公司为神鹰集团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5,700万元。截止2018年2月,公司已为神鹰集团代偿银行本金15,700万元,利息127.41万元,共计代偿本息15,827.41万元。上述代偿款及相关费用54.86万元已向神鹰集团管理人完成债权申报。公司对神鹰集团担保事项已累计计提预计负债58,898,303.35元。
关于本公司对神鹰集团担保的反担保抵押资产,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诸暨朗臻幸福家园小区14间商铺的变现价款,本公司在代偿款57,143,683.08元、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30,000,000元自2016年11月23日起,27,143,683.08元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诸暨鼎盛苑小区18间商铺的变现价款在6,9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披露的临2018-005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授权经营层在价格合适前提下行使折价抵偿的权利,即由公司经营层与破产管理人签订债权抵偿协议,适时将两处商铺权证过户到本公司。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上述32间商铺,本公司力争早日实现反担保抵押商铺的优先受偿权,最终获得的补偿金额将取决于其依法纳税后的变现价值。故目前尚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注2:
(一)仲裁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深圳
申请人:朱为民
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方梅、鱼剑锋、王欣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为民要求本公司支付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第三笔19,050,000元及违约金等共计23,941,252.01元。本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了反请求申请书,要求朱为民因其未披露负债等情况给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31,174,618.8元,扣除前述19,050,000元股权转让款后,向本公司赔偿损失12,124,618.8元。
有关仲裁申请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2日披露的临2018-03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二)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仲裁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3: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员工楼科昂、石力力
被告: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员工邢丽莎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613,400元及违约金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3,400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5月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因被告无资产,目前处于暂终结执行状态。
本案诉讼情况详见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临2019-08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受理费已在2018年度入账。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就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0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4: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判令各被告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2019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裁定: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诉讼情况详见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临2019-08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5: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质保金12,150,000元,违约金1,086,000元,律师费500,000元等。
本案诉讼情况详见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临2019-08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6:
(一)一审
原告: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何笠、徐芳,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浙江开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诉讼代理人:姜细发,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开化县
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于2019年3月29日就被告二作出的注销转移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23,706.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9年1月17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以(2019)浙082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日指定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被告二的管理人。原告向被告二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4,621,100元并经被告二管理人审查确认。2019年4月4日,原告得知被告二在管理人接管后名下尚登记有房屋、土地不动产,但上述不动产已于2015年被被告一收储,被收储的工业用地面积15,447.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458.45平方米。2019年3月29日,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前述不动产进行了注销登记。
一审民事裁定:“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对收储的不动产办理注销登记,是一系列收储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可分割。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二审
上诉人: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徐芳,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逸聘,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浙江开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诉讼代理人:姜细发,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述人二: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理人:彭绍春,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会计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浙江省衢州市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一未支付全额收购款,故相关不动产应属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等等。
被上诉人辩称:已支付全部收购款,实际支付金额相差4万余元是因为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提出要自留苗木扣除的相应款项,等等。
二审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行政诉讼
原告: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开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
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收储行为无效;2.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申请注销登记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无收储职权并非法定收储主体,没有收储依据,案涉收储行为无效。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7:
(一)诉讼情况
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福”)
被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科技”)
佰瑞福请求判令菲达科技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042,832元并支付违约金288,605元等。菲达科技向法院提起反诉,因佰瑞福供货严重滞后且质量不合格,请求解除购销合同并赔偿菲达科技损失3,728,775元、违约金658,902.6元(暂定)。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临2019-08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8: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合计1,503,717.20元及违约金等。原告于2019年8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1.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一、被告二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2.对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的房产予以查封。
2019年1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分二期支付原告985,000元,原告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原告985,000元,原告已撤诉。
本案诉讼情况详见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临2019-08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确认执行完毕,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518,717.20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9:
(一)诉讼情况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回原告多支付的合同款337,476.5元及利息等。2020年3月,法院判决被告返回原告280,577.1元。本案诉讼受理费3,197元,由原告负担443元,被告负担2,754元。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临2019-08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0元。如被告按一审判决结果履行完毕,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为-56,899.40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10:
(一)诉讼情况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519,600元及利息等。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临2019-08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11:
(一)诉讼情况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244,560元及利息等。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临2019-08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12:
(一)诉讼情况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本公司员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97,206.14元,并支付其中414万元自2018年8月16日起,14万元自2017年7月19日起,17,206.14元自2019年5月26日起均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
起诉理由:截止起诉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97,206.14元未付。
一审判决:2019年12月,法院出具(2019)浙0681民初17211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97,206.1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41,178元,依法减半收取20,589元,由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0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13: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设备款72.6万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1年3月,被告与原告签署了《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4#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锅炉烟气净化处理系统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726.0万元。2012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系统试运行报告书》,但目前仍未支付原告设备质保金72.6万元。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14:
(一)诉讼情况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327,819.21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起诉理由:双方此前长期合作,存在多笔电除尘器电源控制系统买卖交易,经双方对帐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27,819.21元。
一审判决:2019年12月,法院出具(2019)浙0681民初16146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15,119.21元和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该货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清;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0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15:
申请人:郭小川
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江省诸暨市
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等共计378,191.87元。
2019年11月,浙诸暨劳人仲案(2019)788号《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申请人郭小川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