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伟明环保是一家从事垃圾焚烧处理的环保企业,近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伟明转债”赎回及摘牌,详情如下: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伟明转债”赎回及摘牌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0年2月5日
. 赎回价格:100.094元/张(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 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2月6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2020年2月6日),“伟明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伟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牌。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1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明转债(113523)”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伟明转债”的赎回条款。2020年1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伟明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伟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伟明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伟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赎回条款约定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00%(含130.0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1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明转债(113523)”当期转股价格(17.47元/股)的130%(含130%),已满足“伟明转债”的赎回条件。
2、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0年2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伟明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094元/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票面利率为0.60%;
计息天数: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2月5日(算头不算尾)共57天;
当期应计利息:IA =B×i×t/365=100×0.60%×57/365=0.094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94=100.094元/张
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0.94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75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0.94元人民币(含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94元人民币。
4、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发布“伟明转债”赎回的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伟明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年2月6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伟明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公司将在前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2月6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伟明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0年2月5日前(含当日),“伟明转债”持有人可按公司可转债面值(100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17.47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年2月6日)起,“伟明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