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近日收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宝罚字[2020]稽 7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部分涉案水质在线分析仪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 书》,却在铭牌上印制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 涉案产品共销售 10 台,销售单价均为 30000 元人民币/台,当事人所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 金额共计人民币 300000 元,无利润。
当事人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冒用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 证标志“ ”产品,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 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 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 900000 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 900000 元 缴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指定的代收银行账户和账号,缴款编码: 01100701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地措施,认真进行了整改,使 问题及时得到纠正。
1、积极配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进行相关情况调查,并已缴 纳了罚款。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将于近期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我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取得了水质在线分析仪-氨氮和水质在线分析仪- 总磷的“ ”认证证书,冒用认证“ ”标志的产品在我公司取得认证标志后 及时更换了正确认证标志;对于未开展“ ”认证标志的产品已经对冒用认证 标志进行处理,及时取消使用该标志。
3、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全部产品的自查工作,严格审查所有的认证 标志、执行标准、出厂编号是否准确无误;制定了详细的认证标志、执行标准、 出厂编号管理制度,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宣贯、执行,确保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第(八) 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 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坚决杜绝类似 事情发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