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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445
核心提示: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固废产生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固废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完善固废信息化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责任,建立“线上监管+线下执法”监管机制,确保固废依法处置,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详情如下: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契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固废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完善固废信息化监管系统,全面落实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建立“线上监管+线下执法”监管机制,确保固废依法处置,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全过程规范处置。

1. 产废环节。产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嘉兴市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化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中填报固废电子管理台账,依法如实记录固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对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信息化系统中上传备案。对污泥和不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相应费用应当在委托业务完成后直接支付给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对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需在台账中注明综合利用去向,包括利用企业、利用方式等信息,并经经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确认,相关凭证应当上传备案。产100吨以上固废(不包括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的企业要配备在线称重设备,在固废贮存场所、打包点、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与省、市信息化系统联网,同时鼓励其他产废企业安装视频监控。产废企业转移固废,出省处置的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出省利用的严格执行备案制度;省内跨市转移固废(除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利用、处置的,要及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禁止跨市贮存固废(除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产废企业要督促市外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在信息化系统中注册登记流转,确保转移过程闭环监管。

2.运输环节。运输企业(包括有自备车辆的产废、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受理嘉兴市域内固废运输业务的,要在信息化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与产废企业签订委托运输合同。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运输企业接收固废时应与产废企业核实固废相关信息,移交时应与贮存、利用、处置企业查验核对,如有出入须说明原因,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12吨以上经营性运输车辆,须按要求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记录运输轨迹并即时上传;鼓励、引导其他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运输固废的非机动车辆,须得到镇(街道)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运输任务。运输过程要做好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从业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掌握固废专业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3.利用、处置环节。利用、处置企业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利用、处置固废,在信息化系统中填报电子管理台账,依法如实记录固废转移交接、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执行电子联单制度。利用、处置过程要实行全程监管,在固废出入口、贮存场所及利用、处置设施处应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利用、处置企业在接收固废时,要查验接收固废的类别和数量,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接受非法委托,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

4.贮存环节。贮存企业要在信息化系统上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填报电子台账,并执行电子联单制度。在固废出入口、分拣、打包、拆解、贮存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要与上游产废、下游利用处置企业签订三方书面合同,交接时要查验固废的类别和数量,不得超范围经营,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各县(市、区)要加强固废收运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小微产废企业收运难、处置难问题,2021年底前至少建成一个集中规范贮存场所。

(二)落实监管责任。

1.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固废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固废监管要求和目标,全面掌握辖区内固废基础数据,督促辖区内固废利用、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对跨市(省内)转移固废(除可外售综合利用的)的,要及时通报固废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市域内、市域外双闭环监管。要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将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镇(街道)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党政同责的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对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结合信用评价情况对涉废企业固废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量、处置量及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抽查,将其纳入日常“双随机”监管和固废专项行动,其中涉及污泥产生、经营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20%,涉及跨市转移污泥的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其他涉废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1%,涉及跨市转移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充分运用诚信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将涉固废违法企业纳入环境保护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联合惩戒。要加强对镇(街道)、网格员、产废企业、运输企业、贮存企业、利用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业务知识培训。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固废污染防治。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固废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职责。要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固废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要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对产废企业、运输企业、贮存企业、利用企业和处置企业进行线上监控,核实贮存、利用、处置能力,结合现场检查和核查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固废产生和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督促固废规范贮存、依法利用处置。要加大检查力度,制定固废日常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频次、监管要求、监管内容,对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对企业提交的核查报告要进行抽查验证。要充分发挥“四个平台”作用,加强环境网格化巡查,强化对网格员的培训,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固废贮存、利用、处置得到有效监管。

3.相关部门要落实固废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固废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固废利用、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完善信息化系统,强化预警预报,对固废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固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强化“线上+线下”联合监管,将线上监管发现的问题和信用评价结果定期抄送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结合信用评价情况对涉废企业进行抽查,其中涉及污泥产生、经营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5%,其他不少于1‰;对违反固废法律法规的行为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零容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各类固废循环利用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完善固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推动跨区域和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经信部门:负责固废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的产业化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国家发布的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固废综合利用;按国家公布的名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固废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建设部门:负责将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泥处理设施纳入污水处理规划,推动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督促做好污泥无害化规范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经营性运输企业固废规范化运输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固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要求对需安装运行轨迹监控设备的运输车辆(船舶)实行转运轨迹全覆盖;开展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资质审核及运输过程中的抽查,加强航道监视监控设施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范围涉及固废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根据其他部门共享需求提供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涉及许可审批的除外);开展涉及固废领域企业的年报公示监督管理工作,将未进行年报公示的企业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抄告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加强对涉及固废综合利用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抽查,联合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企业固废综合利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公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固废运输车辆道路运输抽查,规范运输行为,依法打击固废领域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固废集中处置设施及信息化监控体系建设,支持监管部门对从事固废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技术核查。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模式,激励诚信、惩戒失信,严厉打击固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各地要强化层级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依法处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污染或严重负面环境影响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8〕38号)文件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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