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条例》在申请和排污管理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责任和义务,强化了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我们温馨提醒全省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排污单位应做到持证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行业类别确定管理类别,按程序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网上填报。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应做到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再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按次处罚;对复查发现排污单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
请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在落实中遇到问题,欢迎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让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落实新发展理念,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设美丽四川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