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生态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构建完善全省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明确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完善领导责任体系
(一)健全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责任体系。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省环境治理工作。市县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承担具体责任,推进具体工作。严格落实省市县三级环境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二)明确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国家部署,研究出台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统筹市县环境治理财政需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科学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作为文明城市、村镇考评重要内容。健全湖南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贯彻执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深入推进督察工作。对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建立全省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机制,持续开展日常督察,严格督察整改。完善通报、督办、挂牌督办、约谈、典型案例曝光、区域限批等盯办制度,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完善企业责任体系
(五)依法严格排污管理。加快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持证排污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推进排污口清理整治,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实现所有排污单位许可证全覆盖。推进全省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融合。
(六)加快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水泥、造纸、铁合金、烟花爆竹等行业中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加强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超低排放改造,削减污染物排放。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推广、绿色交通试点和绿色商场示范创建,在工业、建筑、交通、商贸流通等领域持续推广绿色技术和绿色生产方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推进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溯源管理。
(七)提升企业治污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企业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以大数据应用等信息化手段提升行业企业环境质量管理水平,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类别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环保治理技术先进、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的重点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完善全民行动体系
(九)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9”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开设“三湘生态”等栏目,主动曝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完善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扩大公众参与监督渠道。推进环境治理效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在主体资格认定、诉讼费用减免缓交、诉讼规则运用等方面依法为公益诉讼提供支持。
(十)积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桥梁作用,以“一带一路”绿色博览会等活动为载体,推进省内外、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及技术交流。加强对环保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引导支持环保志愿者队伍建设,拓展环保业务培训,提高环保志愿服务能力。
(十一)培育和提升公民环保素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相应课程。强化中小学和高职高校环保日常教育,提高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持续推进公共机构环保宣传,组织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依托“六五”环境日、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活动,普及环保知识,组织省内媒体加大环保公益广告推送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环保意识。开展绿色家庭创建等活动,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深入推进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大力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五、完善监管体系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制度体系,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现“双随机”日常检查信息化。加强规划审批,严格用地准入,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时序,对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等信息与国土空间信息叠加,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监管平台”管理。
(十三)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跨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强化“一湖四水”等重点流域协同治理。加强长株潭地区及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预警预报、监测执法、应急启动、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建设。
(十四)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相统一。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构建村庄保洁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和修复,落实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制度。
(十五)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建设,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推动法院、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络工作机制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强化中基层人民法院资源环境案件审判能力建设,加快构建法院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关于生态修复的衔接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六)推进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实施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提升省市两级监测能力,补强县级监测基本能力。优化水、土壤、大气、噪声、核与辐射等监测网络,加强生态质量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拓展地下水、水土保持、自然灾害、农村环境等监测能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推动无人机、无人船、卫星遥感等手段在执法中的运用,实现“互联网+监测+执法+监管”模式联动融合。
六、完善市场体系
(十七)建设规范开放市场。深化环境治理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按照“应放尽放、能放全放、急需先放”原则,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放权赋权力度,积极探索“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打破生态环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引导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八)壮大环保产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基础性研究,培育壮大技术创新主体,围绕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等重大科技需求,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环境治理技术创新创业基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大对龙头企业资金支持,加快推进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等产业融合。制定环保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培育一批环保专业园区,支持一批龙头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十九)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因地制宜、加快推行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到2022年底,省级以上园区基本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覆盖。持续推进湘江保护治理、洞庭湖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以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加快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发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建设。积极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创建,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加强污染地块信息统筹和安全利用环境风险防控,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强化废弃农膜回收、秸秆收储运及综合利用体系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制度及配套体系建设。
七、完善信用体系
(二十)加快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全省环境治理政务失信信息记录,规范政府机关在环境治理领域行为,形成全省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政务失信记录台账,依托“信用湖南”网站予以公开。
(二十一)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结果发布机制,推进“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改革,推动环保失信企业惩戒工作。升级“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逐步实现与全省其他信用平台互联互通,拓展环境信用评价在各领域的应用。根据国家部署,建立完善全省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二)完善法规体系。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鼓励市州在大气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等领域出台地方性法规。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地表水非饮用水水源地锑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等标准和方法制定。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涉及各类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二十四)加强政策支持。省财政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参与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筹建,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激励机制,研究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各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落实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鼓励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间签订协议,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研究完善排污权交易政策,推进排污权交易抵质押融资改革。推动对环保重大装备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支持。加强对企业、地区绿色债发行的专题指导。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和差别化电价政策。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与政策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