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1年版)》意见的函,对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作出规范,详情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前期试点信用评价的基础上拟修订《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版)》,并草拟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1年版)》。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1年3月26日(星期五)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电子版意见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屠骏
电话:23115639
电子邮箱:TOTAL2004@163.com
联系人:市环境监测中心宋钊
电话:24011718
电子邮箱:songzhao@sheemc.cn
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1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7日
说明:
1.“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中第二条所限类别。
2.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建设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环境监测行业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沪环学〔2019〕1号),评估要求另行公布。
3.“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中第六条相关要求。其中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认定依据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等同证明文件。
4.监测(测试)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报告上传说明》相关要求。
5.“监测报告上传率”中上传监测(测试)报告类型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中要求,如遇特定情况(如承担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的突发或应急监测)无法实时流转监测项目信息,应于工作实施1个月内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补传监测(测试)报告。
6.“竞争能力”各指标项评分标准依据每评价周期数据分布情况做适当调整;“平均净资产”是指机构年初和年末净资产均值。
7.初次评价时,“标准编制、发明专利、荣誉和奖项”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8.“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弄虚作假”判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9.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备案机构信用风险等级(A级至D级)与评价分值排序分位的关系如下:
A级: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B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60%(含60%);
C级:排序分位比例为60%~90%(含90%);
D级:排序分位比例为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