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安心发展环境,文件全文如下: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鼓励企业自主守法,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安心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对象)本规定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按照行业类别、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实施划分的规模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管理原则)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应将符合本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坚持实事求是、后果优先、包容审慎、善意监管、过罚相当、以鼓励引导为主、以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主体规定)对下列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环境管理类别较为特殊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本规定范围:(一)申领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
(二)涉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
(四)建有燃煤设施或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 VOCs排放的;
(五)从事沥青混凝土搅拌的;
(六)被认定为散乱污企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
第五条 (控制检查频次)全面贯彻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部门应当审慎开展现场检查,控制检查频次。除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印发文件纳入专项整治行动须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外,原则上对同一家企业同一事项,一年内不重复进行检查。
第六条 (明确执法方式)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执法部门在现场调查时,应首先核对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以指导帮扶为主,文明执法、礼貌执法、耐心执法,不得态度生冷硬,不得野蛮执法。
现场检查和调查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需要企业法人代表制作文书或笔录的,允许企业委托工作人员开展。
第七条 (免除检查规定)深入推进 “正面清单 ”和“免罚清单”制度实施,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当年未发现环境问题、未出现群众投诉或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应当在下一年度申请纳入正面清单,免予现场检查;对连续两年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未出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企业,首次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应当先行责令和帮扶企业实施整改,对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解决问题,未造成环境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八条 (不予立案细则)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首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不予立案:
(一)无环境信访投诉记录或投诉事项不属实的;
(二)未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事实或后果;
(三)无环境风险隐患;
(四)不在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区、生态红线区或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
(五)当日完成违法行为改正;
(六)无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的。具备上述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适时对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实施复查,同时记入环境监察档案。
第九条 (不予立案记录)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包容审慎监管企业档案,做好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在制定例行和专项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当参照以往检查情况,合理做出安排,做到无事不扰。
第十条 (信用管理规定)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其免于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按照 “免罚清单 ”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纳入企业违法失信管理系统,不在评优选先中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主动帮扶规定)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的企业,其存在的环境治理技术或环境管理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收集,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指导和帮扶,指导或帮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以整改为主,符合不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立案后报法制机构审核,依法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规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应当对包容审慎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涉及不规范执法问题的举报,要组织开展调查。
对违反本规定要求,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随意执法、野蛮执法的,由市局机关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解释权利)本规定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