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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市印发《襄阳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百日攻坚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984
核心提示:湖北襄阳市印发印发《襄阳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百日攻坚工作方案》,详情如下:襄阳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百日攻坚工作方案2021年1月

湖北襄阳市印发印发《襄阳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百日攻坚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襄阳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百日攻坚工作方案

20211月,我市空气质量排名全省末位,7个县(市、区)进入全省县域空气质量排名后20。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扭转当前不利局面,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淘汰落后装备和产能专项活动

(一)4月底前,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关停全市砖瓦轮窑,关停的标准为彻底失去生产能力,该拆除的拆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4月底前,完成对重点区域(国控站点周边3公里)的全面排查,建立废气排放单位(含工地、道路、工业企业、加油站、餐饮酒店、汽修单位等)管控清单,6月底前完成区域内“散乱污”企业清理。(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月底前,完成佳海工业园“散乱污”企业清理工作;6月底前,完成光彩产业园企业排查,9月底前完成“散乱污”分类整治。(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三)建立年耗煤1万吨以上企业和6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企业库,组织专家对每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末端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专项评估,分类分级提出企业燃煤削减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对应按期关停的企业严格按时限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对继续违法生产排污的,依法实施处罚,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专项行动

(五)3月底前,塑料、胶装印刷等VOCs排放量较少且使用非再生活性炭的企业,全部更换一次活性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5月15日前,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月底前,高新区、襄城区重点涉气排放企业全部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装置。(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襄城区政府)

(七)5月底前,完成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提出整改要求。6月底前,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按国家规定频次,自行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八)6月底前,未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有组织治理技术路线不符合要求、无组织管控水平低、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开展氮氧化物减排专项行动

(九)6月底前,对城区工业炉窑提标整治实施现场核查,对未达到治理预期、治污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建立用煤大户(年用煤量超过1000吨)煤炭使用台账,按月调度,严控企业煤炭使用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十一)对钢铁、电力、水泥企业开展NOx治污设施评估和在线监测设施核查,发挥NOx污染设施最大治污能力;对设备校准后,使用在线监测数据进行监控管理。对污染治理不到位的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实施停产整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二)重点用车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物料,内部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车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日进厂运输车辆数量减少5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开展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十三)对全市所有露天矿山进行摸排,对环保不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四)开展工业企业料场扬尘专项整治,做到物料入棚入仓,场区主要道路全部硬化,落料点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设施,加装雾炮和喷淋设施,设置洗车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五)所有建筑施工工地达到“八个百分百”,实施绿色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达到绿色生产要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汉江国投)

(十六)市区进出口道路清扫、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日,市区主次干道加密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降尘频次,确保路面不起尘。市政工地达到“六个百分百”。各县(市、区)、开发区建成区全天候实施路面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汉江国投)

(十七)国、省干道清扫作业以机械化清扫为主,运输车辆物料必须严密苫盖;修复严重破损的公路路面;国、省、县道两侧餐饮、大型货运停车场、住宿、修理行业经营者做好周边场地清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

对场内未硬化造成车辆带泥上路的停车场,实行经营单位、货车驾驶员“双责”追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

(十八)在国、省干线公路、市区周边等适宜部位建立重型货车洗车点。(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已收储和待收储的裸露地块和闲置大院做到非硬即绿,及时清运散落的垃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江国投)

(二十)拆迁工程做到湿法作业,并采取必要的防尘隔离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全面摸排城乡结合部的建筑废墟,对建筑垃圾要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及时清运。(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开展机动车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二十一)4月底前,出台专项方案,启动重点用车单位门禁系统安装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二)加大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黑烟抓拍等监督抽测力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机制,对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监督维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三)市区禁用区内严禁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使用排放不达标机械,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四)6月底前,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开展散煤及露天焚烧整治专项行动

(二十五)对市区及周边乡镇的散煤加工、销售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散煤在禁燃区内销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4月底前,建成中心城区“蓝天卫士”升级改造项目,实现冒黑烟污染和露天焚烧行为可视监控、自动预警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七)依法查处城区和周边乡镇垃圾露天焚烧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二十八)开展夏季秸秆禁烧行动,重点整治城郊乡镇秸秆焚烧问题,实行网格化监管,对发现的火点进行全市通报,纳入各地年终考核,并实施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秸秆禁烧办)

七、开展餐饮油烟整治专项行动

(二十九)4月18日前,各地对前期摸排存在问题的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安排专班给予技术支持,并公布业务咨询电话;4月底前,各地对交办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复查,逐一销号;5月底前,各地对未按要求整改的问题线索分别移交执法部门查处,查处情况对外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5月底前,完成80家试点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测安装,对试点餐饮企业油烟排放实施24小时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一)6月底前,各地组织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三十二)4月底前,对襄城余家湖工业园和宜城雷大工业园的化工、制药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开展1次拉网式检查,将无组织排放全部整改为有组织排放,对整改不到位的启动限产、停产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三)4至6月,每月开展1次扬尘专项执法行动。各地、各部门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督促房建、市政、重点工程等项目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落实扬尘防治责任,对多次出现扬尘污染行为且屡督不改的,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三十四)5月开展1次排污许可专项执法。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关闭、停业;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五)6月开展1次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对全市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执法监测,对超标排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复测未整改的企业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六)开展1次钢铁、电力等企业炉前煤质监测,对不符合用煤指标要求的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九、开展夯实环境网格专项行动

(三十七)对各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明责、督责、问责的责任链条,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不按时限和标准完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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