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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验收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702
核心提示:日前,湖南发布湖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验收工作方案。详情如下: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日前,湖南发布湖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验收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湘工信原材料〔2020〕185号

有关市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关于扎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228号)、《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请各有关市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验收工作,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到2025,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联系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孟建华,0731-88955362

省应急管理厅危化烟花处凡美莲,0731-85751250

附件:湖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19日

湖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搬迁改造验收工作方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应急管理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关于扎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228号)、《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为按期完成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确保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有效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石化产业转型升级。

二、验收对象

根据《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22号)有关要求,经应急管理部门摸底汇总并由省工信厅报送工信部备案的45家搬迁改造企业,其中异地迁建企业28家、就地改造企业3家、关闭退出企业14家(详见附件1)。

三、验收标准

(一)就地改造企业

确保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案实施完成搬迁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实现预期目标。涉及居民搬迁的,要确保搬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相关建构筑物拆除、场地整理完毕。企业退出危化品生产的,要确保危化品生产装置去功能化、不可恢复生产,装置物料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设备管线清洗合格,生产场地清理干净,并注销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异地迁建企业

确保原厂区主要生产装置去功能化、不可恢复生产,装置物料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设备管线清洗合格并拆除,生产场地清理干净;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已办理变更。涉及职工分流的,分流职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搬迁新址建设项目手续完备并已开工建设

(三)关闭退出企业

确保原厂区主要生产装置去功能化、不可恢复生产,装置物料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设备管线清洗合格并拆除,生产场地清理干净;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涉及职工分流的,分流职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四、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搬迁改造任务完成后,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详见附件2),经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所在地市州工信局、应急管理 局。

2、组织验收。各市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就地改造企业、异地迁建企业、关闭退出企业的验收标准,采取调阅资料、查阅台帐、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危化品搬迁改造企业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3、上报备案。通过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经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联合行文将已完成验收企业的申请验收材料、公示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进行备案。

4、抽查和公告。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对市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报送备案的验收材料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并将验收通过情况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进度安排

根据企业搬迁改造完成进度,请各市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完成一家、验收一家、销号一家,避免突击抓进度影响验收质量。

1、6月底前,对现有已完成搬迁改造的企业进行验收;

2、8月底前,对现有已停产的企业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

3、10月底前,必须完成所有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的验收、公示及上报备案工作。

4、11月份,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完成抽查和公告工作。

5、12月份,将完成情况上报工信部和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市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作为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到期未完成搬迁改造的企业,省应急管理厅将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2、确保验收质量。为确保达到有效降低企业安全环境风险、消除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环保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搬迁改造目标,各有关市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严格对照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逐项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企业验收资料及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保验收质量。

3、强化责任落实。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加快进度,推动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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