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第一批)和2019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2020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2019年我省共有437家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详见附件1)。希望通过验收的企业再接再厉,继续开展持续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断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为深化我省美丽浙江建设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关于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厅对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了核定。2020年,我省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共459家,其中水污染防治企业136家,大气污染防治企业93家,重金属污染防治企业150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企业80家(详见附件2)。请各地根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时认真组织实施。
(一)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依法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具体公开内容详见办法规定。
(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和《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请各属地生态环境局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费用应依法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对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将纳入属地生态环境局的绩效考核。
(三)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要求,对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考核,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四)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三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及时跟踪和协调有关问题。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财处联系人:邱中云,电话:0571-28869065;
水处联系人: 王 静,电话:0571-28020312;
大气处联系人:符 刚,电话:0571-28869037;
土壤处联系人:王叶杰,电话:0571-28058157;
执法处联系人:董丽娴,电话:0571-28190051;
省清洁生产中心联系人:蒋晓东,电话:0571-87996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