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广东省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的《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为期30天。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页“评论区”栏填写意见,留下联系方式,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文件印发后我们将在本网站“政民互动”下设的“结果反馈”处公告采纳各方意见情况。
受理单位: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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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222313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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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所称的分类管理,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活垃圾划分成若干种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与目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的投入,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贮存、转移、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物业公司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餐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集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所属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严防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市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制定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回收网点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回收利用网点。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学校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职责,共同促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基层自治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源头减量的监督、指导和宣传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源头减量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七条【宣传和社会参与】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生态环保生产生活方式,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源头减量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部门应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 平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应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切实以生活垃圾分类为载体,培养一代人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垃圾分类。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旅游、再生资源利用、医药、教育培训、酒店餐饮等行业协会应该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在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的宣传和培训,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履行职责。
第八条【收费制度】实行以“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九条【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细化。
第十条【投放方式】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点)。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除去包装、滤干液体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将垃圾袋投入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
(四)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容器,不得投入除此以外类别明确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五)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厨余垃圾;
(六)集贸市场、标准化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点;
(七)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八)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十一条【责任人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住宅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2)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3)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4)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5)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6)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二条【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3)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整洁和正常使用;
(4)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5)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劝阻不分类投放的行为,指导投放者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停劝阻的,立即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6)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基本要求】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管理制度。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台账制度,完整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从事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前一分类环节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及时报告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收集要求】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
收集、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每次生活垃圾收集完毕后,应对收集容器和场所进行清扫、消毒,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预约具有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或运至危险废物贮存点贮存。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第十五条【运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应该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减少影响市民生活。
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运输车辆安全生产,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生产作业人员;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全密闭自动卸载功能,并按照规定在车身清晰地标示统一的类别标识;
(三)在运输过程中全程密闭,不得丢弃、撒落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第十六条【处置主体与方式】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处置,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厨余垃圾应当采用好养微生物处理、厌氧综合处理、“固液分离+焚烧发电”处理或昆虫生物能转化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的;
(三)有害垃圾的处理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安全填埋等方式进行安全处理;
(四)其他垃圾应当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置;
(五)大件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经营资质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