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我厅对《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结合对环境监测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试点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并形成了《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要求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4月8日(星期三)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联 系 人:法规与标准处 王宇澄 周 荣 028—80589107
监测处 孙 谦 028—80589098
电子邮箱:hbtzcfgc@163.com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征求意见稿)
备注: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企业相关人员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2.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的;
3.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
6.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
(三)其它情形说明
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基础项指标与扣分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
2.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参考省厅部门分工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查;
3.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4.在评价结果发布前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