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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536
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我省环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我厅对《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结合对环境监测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试点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并形成了《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要求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4月8日(星期三)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联 系 人:法规与标准处 王宇澄 周 荣 028—80589107

监测处 孙 谦 028—80589098

电子邮箱:hbtzcfgc@163.com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征求意见稿)

备注: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专业从事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三)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超出资质范围和项目从事环境监测业务;

2.超出资质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3.发生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4.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

5.登记材料不属实、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和承接监测服务情况,或拒不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

6.三年内两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7.存在环境犯罪行为;

8.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四)其它情形说明

1.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参考省厅部门分工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查;

2.纳入评价范围的监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3.在评价结果发布前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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