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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897
核心提示:日前,开封印发《开封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开封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

日前,开封印发《开封市2020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开封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 号)、《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汴发〔2018〕19 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汴政〔2018〕56 号),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深化“三散”、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着力破解制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力以赴打好蓝天保卫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开封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0 年全市 PM 2.5 (细颗粒物)年均浓度、PM 10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完成省下目标,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优化布局、提升质量、强化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升级,严格环境准入和监管,促进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1. 着力调整产业布局 。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河南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20 年 4 月 15 日前排查建立淘汰类工业产能和装备清单台账,年底前关停淘汰完毕。对于限制类工业产能和装备,因地制宜采取资金奖补、产能置换等政策措施,鼓励提前淘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分类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或关闭退出,优先支持重污染产业向资源禀赋好、环境承载力强、大气扩散条件优、铁路运输便利的城镇下风向工业园区转移。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2020 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企业 2 家以上。提前完成淘汰任务、提档升级改造的项目在环评审批、总量配置和大气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配合)

3. 加大过剩和落后产能压减力度 。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淘汰工作,并退出单套装置 30 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产能;确保淘汰直径 3 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特种水泥除外),依法关停退出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3 号)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淘汰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配合)

4. 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结合实际,深入分析产业现状,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针对铸造、砖瓦、有色金属再生、化工、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制革等行业,2020 年 4 月 20 日前,选择 1-2 个特色产业集群制定完成综合整治方案,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特色产业集群要积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

列入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的耐材、铸造等行业企业,2020 年 10 月 15 日前未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的,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实施停产治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5. 严格新建项目准入管理 。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管理,强化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逐步构建起“三线一单”

为空间管控基础、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把关、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的管理新框架,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市原则上禁止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砖瓦窑、耐火材料等行业产能,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和 35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产能置换规定,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6. 加快排污许可管理。 。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摸清 2017-2019 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单位情况,核准固定污染源底数,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做到应发尽发。2020 年底前,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格依证监管,规范排污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持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严控燃煤项目建设,完成煤炭消费减量任务,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7.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持续加强煤炭消费监测预警,分类实施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管控, 深化重点领域节能改造,持续优化电力行业用煤,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20 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 2015 年下降 15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电煤消费占比率完成省下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8. 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电力行业新增耗煤项目要实行等量替代;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1.5倍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全市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投产的燃煤发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9. 开展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 。2020 年 4 月底前,全面排查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组织排查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食用菌培养用煤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巩固全域禁煤成果(不含兰考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0. 实施煤电机组优化升级 。优化煤电生产结构,加快推进 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关停整合,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2020 年底前,国电投开封发电公司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争取达到 300 克/千瓦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

11. 大力推动集中供暖建设 。全面落实《河南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 年)》,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提升供暖保障能力。2020 年 10 月底前,全市完成新建改造供热管网 50 公里,新建改造热力站 42 座,新增集中供热面积 555 万平方米。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90%以上;各县级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50%以上。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和供热规划外的区域,鼓励推广地热能、电取热、空气源热泵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市城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12. 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建设 。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清洁取暖,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和取暖效果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取暖方式。2020 年采暖季前,全市(含兰考)完成“双替代”省下目标。

市县财政要加大补贴力度,保障清洁取暖设备“买的起”、“用得上”,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将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扩大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电供暖用户,保障双替代工作顺利推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环保理念和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城乡居民使用清洁取暖的自觉性、主动性。运用大数据技术,精准管控取暖设备用能情况,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分工负责,市电力公司配合)

13. 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 。通过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代储代存合同的方式,落实 2020 年供暖季前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全市日均 3 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督促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通过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代储代存合同的方式,在 2020 年供暖季前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 5 %的应急储气能力。2020 年天然气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完成省下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城管局配合)

14.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扩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保持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有序并网。加快构建地热供暖产业服务体系,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地热供暖项目建设。2020 年全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风电装机规模力争完成省下目标,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省下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电力公司配合)

(三)持续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着力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5. 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 。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新增铁路专用线建设任务。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 号)方案,涉及我市未如期开工、完工的铁路专用线项目,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对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2020 年 4 月 20 日前提出调整申请,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大宗货物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 80%以上;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 80%以上。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 80%以上。2020 年 10月底前,未按照环评批复建设铁路专用线、未达到铁路专用线运输比例的工业企业冬季取暖季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

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需要建设的铁路专用线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中国铁路郑州局开封车站配合)

16. 加强铁路运输组织 。优化铁路货运受理方式,简化受理环节,推广上门服务、线上受理等模式,对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和大宗工业产品敞开收货,优先保障运力供给。2020 年 4 月底前,铁路运输企业与重点客户完成运量运能互保协议签订。针对大宗货物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或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2020 年 4月底前逐家制定铁路运输方案并上报发改委,按照方案推进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郑州局开封车站配合)

17. 推动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 。推进城市配送体系和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提升货运“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服务效率。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开展创建省级城乡高效配送示范城市和培育城乡配送骨干企业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配合)

18 . 加快推进车船结构升级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铁路货场新增或更换的转运车、叉车、牵引车等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启动出租车更换新能源汽车工作。2020 年底前,完成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开封车站配合)

19. 加快城市充电 ( 加气 ) 站 ( 桩 ) 建设 。加快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解决推广新能源车面临的充电难等问题。2020 年底前,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设施基本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 1:8,城镇核心区公共充换电服务半径小于 1 公里,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及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开封车站配合)

(四)持续调整优化用地结构

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深化餐饮油烟治理,强化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面源管控,调整优化用地结构。

20.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持续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加快推进环城生态廊道建设,强化黄河滩区绿化,协调开展森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完善提升农田防护林体系。2020 年完成造林 20.7 万亩、森林抚育 7.6 万亩。

强化城市绿化建设。开展持续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加大城区(县城)裸露土地治理力度,对裸露土地登记造册,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县)区道路两侧和城(县)区河道两侧、城乡(县乡)结合部的裸露土地,以及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县)路段路界内两侧的裸露土地,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腾退的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建设城市绿道绿廊。2020 年新增城市绿地面积 72 公顷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 37 %,城市绿色廊道 40 公里以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分工负责)

21. 强化秸秆禁烧工作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 90 %以上。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利用蓝天卫士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提高火点认定标准,力争实现全市全时段“零火点”目标。继续执行秸秆焚烧 50 万元/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扣减地方财力 10 万元/火点。(市农业农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分工负责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2. 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严格落实全域禁燃禁放要求,广泛宣传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市应急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供销社分工负责)

23. 推进餐饮油烟治理 。落实《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加强对餐饮场所、经营商户油烟排放情况日常巡查检查,月巡查率不低于 20%,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达标排放情况检测,每季度检测率不低于 25%,政府监管部门应配备检测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工作。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或重点区域的餐饮服务单位、屡查屡犯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大检测频次与密度,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结合城市规模、监控餐饮单位数量等情况,2020 年 5 月 15 日前,按照省统一要求推进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方案,实施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市城管局负责)

(五)深入推进“ 三散” 污染治理

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巩固散煤取暖清零成果,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全面提升“三散”污染治理水平。

24. 持续开展“ 散乱污” 企业动态清零。 。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

25. 深入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治理 。全市行政区域(兰考除外)持续巩固散煤清零成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监控、检查、督察、问责机制,综合运用网格员巡查、无人机飞检、遥感监测等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散煤复燃问题。组织开展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形成燃煤散烧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严禁劣质散煤生产加工和行政区域外劣质散煤流入,严格禁止民用散煤流通和使用,坚决取缔非法煤炭营销场所和网点,严防散煤复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区域,按照“一定三化”(定点供应,坚持标准化生产、落实网格化责任、实行法制化管控)推进洁净型煤监管工作,加大洁净型煤抽检频次,依法严厉

打击销售不合格洁净型煤行为,确保洁净型煤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2020 年 3 月,兰考县启动全行政区域禁烧散煤工作,2020年 10 月底前实现全行政区域散煤禁烧。(兰考县人民政府落实)

26. 全面提升“ 扬尘” 污染治理水平 。大力宣传、落实《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防控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源头防治、综合治理。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体系建设,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内“两个禁止”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配置砂浆)要求,加快“两个禁止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动态监管。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推广湿扫作业模式,科学合理洒水抑尘。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落实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堆厂、料堆、土堆等苫盖抑尘措施。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以实施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市设施等 3 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定期开展全城大清扫,不断提升城市清洁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县(区)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9 吨/月·平方公里,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县(区)主次干道达到“双 10”标准。加快农用机械防尘措施升级改造,减少作业扬尘。(市控尘办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公安局、市文明办、爱卫办分工负责)

(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强化工业窑炉、水泥等重点工业污染治理,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治理水平,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27. 提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按照《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版)要求,推进全市工业炉窑提标改造,加强有组织烟气治理和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物料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原料库外及车间外禁止采用铲车、推土机等设备进行物料转运。散状物料应采用原料库、料仓等方式进行储存,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

28. 提升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 。落实《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动水泥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

29. 强化锅炉污染治理 。2020 年 9 月底前,全市 4 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及燃气直燃机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 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5、10、50 毫克/立方米(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30 毫克/立方米)。

2020 年 9 月底前,全市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 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20、80 毫克/立方米。2020 年 10 月底前,全市 35-65 蒸吨/时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 9 %的条件下,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

2020 年 10 月底前,全市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 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 6 %),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

30. 开展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提标治理 。2020 年底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 小时均值)在基准氧含量 11%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 10、35、100 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工艺的垃圾焚烧废气氨逃逸浓度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

31.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成效。 。全面评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2020 年 4 月 15 日底前完成 2019 年工业污染“六治理”企业自主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5 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工业企业治理情况再排查和核查评估,市生态环境部门于 7 月底前完成现场督察督办工作,并将全市完成情况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32. 推进工业企业氨排放控制。 。在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脱硝工程设施,优化喷氨工艺,提升控制效率,完善氨逃逸监控,降低氨逃逸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3. 开展五星级商砼创建工作。 。在全市开展五星商砼创建工作,对料场密闭治理、物料输送环节、治理生产环节治理、厂区厂貌和车辆管理、建设完善监测系统等环节考评。评出的五星级商砼,实施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差异化管理。对五星商砼实施动态管理,对在各级各类检查、核查中发现的不按标准管理和运行的商砼站,第一次由市环境攻坚办发出预警,责令限期整改;再次不按标准运行的,实行降级或取消星级。对降级或取消星级的,半年内不得重新参与星级评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4. 继续开展工业园区专项整治 。全面推进落实《2019年开封市产业集聚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汴环攻坚办〔2019〕72 号)。以产业集聚区专项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粉尘、工业锅炉、窑炉、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继续开展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和园区大气污染监控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再生中心,推进污染集中整治,实现污染的集中高效处理。鼓励工业园区创建绿色环保园区,鼓励组织企业联合创建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按 照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GB37822-2019)、生态环境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以及河南省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及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建立健全 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重点行业 VOCs 污染治理,完成 VOCs 排放量减排 10%目标任务。

35. 实施源头替代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 VOCs 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源头替代。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36. 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密闭空间作业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

加大煤气发生炉 VOCs 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37. 强化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系统梳理 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集中喷涂、共享喷涂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38. 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 。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开展 O 3 、PM 2.5 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 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区域 VOCs 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 VOCs 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采用 RTO、RCO 等高效处理效率的治理设施可适当放宽管控要求。

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 VOCs 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2020 年 6 月底前,VOCs 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编制;适时组织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经评估没有达到治理标准的企业,应继续开展治理,对不落实治理要求或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治理标准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加严管。鼓励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八)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检测监管,严控油品质量,全面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39. 加大重型柴油车排放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超标柴油车企业信息、车辆基础信息及营业车辆定位信息等,实施联合惩戒。

生态环境部门将路检路查发现的超标车辆以及经治理后复检合格的车辆,及时移交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 6063代码实施超标车辆处罚,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且未解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抄送公安部门,纳入缉查布控及道路监控系统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高速路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

强化入省口和重点道路执法。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与外省接壤的县区要在原有入省公安检查站、超限治理站的基础上,增设国省干道入省通道口检查点位,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确保国道入省通道口全覆盖。6 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标准化路检路查点位设置,要设置固定的检测站房、配备至少 3 台检测设备,每个路检路查点位每天检测车辆不得低于 50 辆次;确保未加装或者未使用污染控制装置车辆全部依法查处到位。

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排放超标且污染控制装置未加装或者未正常使用的车辆依法查处;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纳入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台账,交通部门监督车辆企业立即维修,确保逐一销账。(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强化在用车定期检测监管。 。加强排放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对汽油车检测线进行升级改造,监督检测机构规范开展氮氧化物检测及 OBD 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送给市场监督及公安部门。

严格高排放柴油车检测监管,试行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专人对高排放车辆检测过程进行人工审核;利用遥感检测及其他有效检测手段对已检测车辆进行抽检,对超标车辆,倒查检测过程;制定相应的配套考核办法,对于日常检查发现违规或者平台预警检测过程异常较为频繁的排放检验机构,取消其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资格。

推进 I/M 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排放检测(I 站)与维修治理(M 站)信息共享工作,监督检测机构对于复检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各级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维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维修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并将最终的维修信息进行记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41.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 。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各县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交通、工信、住建、城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工作;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核发监管,2020 年 10 月底前,完成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及号牌核发工作;强化销售和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新购置或者转入的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外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区污染防治攻坚办牵头,对辖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开展全面排查,对于未悬挂号牌、张贴信息采集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封存停用;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对禁用区内使用国Ⅲ以下机械、超标排放机械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2. 开展柴油机(车)船舶专项治理 。各县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改等部门开展柴油机车和船舶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定位系统安装工作;2020 年 10 月底前组织对柴油机车、船舶开展排放检测,严查超标排放行为,对不达标的车(机)和船舶依法完成淘汰和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43. 持续加强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将储油库、加油站纳入固定污染源进行管理,强化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2020 年底前,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方式,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所有汽油储油库、20%以上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车进行监督性检测;对于监督性检测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管理、运行油气回收设备或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每季度按规范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按照国家规范填写自检报告,检修、维护记录、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业主单位要安装卸油区视频监控,保证清晰监控到卸油情况,视频数据保留一年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4. 强化油品质量监管 。要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 号)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等成品油销售和储存环节,以及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和尿素加注点质量检查,提高抽检比例和频次,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持续深入开展“开封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尿素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尿素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

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绩效分级管控,加强应急联动,严格执法监管,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取得实效。

45. 实施目标管理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依托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坚持目标导向,细化省下达 PM 2.5 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用电量“三项”控制指标至县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加强区域应急协同,实施联动减排、联动执法、联动防护,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信息化科技手段,提高应对能力和管控实效。

46.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 。建立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按地域、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视情况调整预警级别,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7.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 。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突出科学精准减排。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重点民生保障企业,原则上不管控、不减排、不打扰,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分表计电、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等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干扰。

48. 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2020 年 10 月底前,对建材、化工、电力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外,原则上禁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物料。各县区、各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9. 强化季节性生产调控 。2020 年 9 月底前,制定季节性生产调控方案,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砖瓦窑、耐材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成停产的,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区域产能过剩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电力公司配合)

(十)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健全工业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等污染源监控系统,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坚持依法科学治污。

50.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 。建立完善市、县、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搭建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自动监测。开展 VOCs 监测工作。优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组织监测网络运维,加强监测基础条件保障,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稳定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1. 建设机动车“ 天地人车” 一体化监控系统。 。完成遥感监测设备联网对接,保障遥感监测设备正常使用,做好日常校准和年度计量校准工作;开展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联网,2020 年 6 月底前,全市 50%以上柴油货车完成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将未联网的车辆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抽检频次;构建全市道路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 年底前,交通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完成主要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并完成省、市两级联网,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完成重点企业运输车辆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将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柴油车在线监控、重点物流通道检测、监控门禁系统等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形成“天地人车”一体化的在线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52. 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 。全市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 200 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 1000 万元以上且长度 1 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政府监控平台联网。建立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控尘办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推进实施)

53. 完善工业企业监测监控 。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化工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企业,纳入 2020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 年 9 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它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要求的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 年 10 月底前全市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企业应在相应排放口加装氨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持续深化工业企业科技监管。建立省、市、县三级视频监控平台,巩固工业企业“一密闭、六到位”科技成果,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污染源在线监测、TSP 自动监测、降尘缸监测、无人机等科技监管手段,实现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监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54. 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 。继续推进应急管控清单中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管控清单内不能安装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要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电力公司配合)

55. 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应用。 。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自动监控设施监测覆盖企业所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监测的污染物覆盖企业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种类)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中以“限排”代替“限产”,污染物减排量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于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到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限排不限产”的应急管控措施。

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的企业,一年以内不得申报“绿色环保引领企业”。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按照要求覆盖全部大气排放口(排放主要污染物对自动监控设施不响应的除外)企业,或用电监管设施未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的涉气企业,不得被评为“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6. 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 。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厘清工作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所承担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单台账,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攻坚措施落实。各有关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

(二 ) 严格考核奖惩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制定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制定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 ) 完善经济机制 。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加大对过剩产能淘汰、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推动完善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开展“双替代”成效评估,建立完善农村清洁取暖补贴机制。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给予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 ) 强化执法监管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 2020 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城市建成区搬迁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督导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过剩产能淘汰、煤炭削减、双替代、铁路专用线建设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超标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道路限行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达标排放执法检查,持续推进全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控尘办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开展督导检查。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城管局负责对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执法监管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监测数据质量、散煤取缔、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机防尘措施改造、农机作业扬尘、秸秆禁烧专项检查。

(五 ) 服务企业发展 。坚持和完善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协会作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健全完善绿色发展调研评价及排行榜发布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排名靠前企业激励措施,增强企业治污内生动力。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各部门“企业服务日”等活动工作实效,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实行跟踪管理,建立问题台账,真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 ) 注重宣传引导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宣传,加强与中央、省、市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发挥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媒体的作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拓宽举报途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凝聚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强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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