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到通过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三大行动,改善河口、湾区等重要自然空间水质生态,还提到“到2022年,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6%以上”、“加强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等,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5日前反馈我厅(地址: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992125,邮箱:yanglin9055@dingtalk.com)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打通陆海,统筹河海,优化近岸,着力压减入海氮磷,提升生态净化能力。通过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三大行动,改善河口、湾区等重要自然空间水质生态,确保我省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并稳定向好。通过压实河(湖)长制并联动推进湾(滩)长制,探索流域与海域相协调,区域评价与界域管控相衔接的海洋水环境治理体系,逐步建立推动近岸海域水质有效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观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至2022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并保持稳定向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三年均值比近三年(2017~2019年)均值提升3个点以上(可比监测数据),力争“十四五”海域水质优良率比“十三五”提高5个点以上。全省入海河流总氮总磷得到有效控制。
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入海河流氮磷减排行动
1.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控制
(1)完善断面控制措施。采用断面控制方法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控制断面为主要入海河流、溪闸的自动监测站或入海口人工监测断面。总氮排放浓度控制继续完善递进式削减控制方法,以2020年监测值为基准,确保浓度只降不升,总磷排放浓度控制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2)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对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及四灶浦闸、长山河、海盐塘、上塘河、盐官下河、金清河网、临城河等7个入海溪闸,按《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入海河流控制断面,2022年前,各地参照《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控制原则及长江流域生态治理要求制定辖区内其它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控体系。统一监测断面、方法和频次,健全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推进入海河流(溪闸)陆源污染物的减排,到2022年,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得到有效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22年,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6%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保持在80%以上。沿海7市完成新扩建污水处理厂56个,建设规模335.4万吨/日。(省建设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到2022年,沿海7市完成“清洁排放技术改造”137个,完成建设规模549万吨/日。科学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同步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相关要求,提升出水水质和再生水利用率。(省建设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全省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要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和措施,稳步提升管网收集效率。到2022年,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或超过85%,台州达到85%,温州、舟山达到75%。(省建设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4)巩固剿灭劣五类水和消除黑臭水体成果,到2022年,力争8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面压实河(湖)长制,确保水环境长治久清。(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工业源污染物源头治理
(1)按照“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示范一批”的思路,继续推进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水产品加工、棉及化纤印染精加工、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棉及化纤制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健全涉海危险化学品、油品等污染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对于氮肥、磷肥、磷农药、金属表面处理等排放特征污染物浓度较高的行业企业,严格达标排放,全面提升污染防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突出重点,加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完成“三线一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达不到生产标准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和退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参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