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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389
核心提示:一、目的和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

一、目的和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的基本要求

(一)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掌握任何时候各危险废物的贮存数量和贮存地点,利用和处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等情况。

(二)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整个运转流程中,相关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记录要求应当分解落实到经营单位内部的运输、贮存(或物流)、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各项记录应由相关经办人签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南》规定的内容予以修改或精简。

(四)有关记录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以备环保部门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进行辅助管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的基本内容

(一)危险废物分析及试验相关记录

1.详细分析记录

为掌握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必须的信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所接收的各危险废物以及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新产生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物理化学分析并记录结果。

以下情况,应当重新进行详细分析:有理由相信所接收危险废物的产生工艺发生变化时;在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检查时,发现与转移联单或其他运输文件所列的危险废物不一致时。

2.接收分析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接收每批危险废物时,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以确认所接收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经营合同或其他运输文件所列危险废物是否一致。

3.其他分析记录

如:为保证危险废物符合焚烧炉的进料要求,在焚烧危险废物前,对危险废物的热值、含氯量、含硫量、重金属含量等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为保证危险废物符合允许进入填埋场的控制限值,在填埋前,对危险废物的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为确定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处理方法,进行小试并记录结果等。

附1列举了废物样品详细分析单、焚烧车间样品分析单、固化车间样品分析单、废物样品小试报告单等。

(二)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利用(处置)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接收的每批危险废物及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和时间。库存废物应当记录出库情况。

为利于跟踪危险废物在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以对所接收的各危险废物及各新产生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内部编号(如按废物的来源,包括产生单位或产生工艺,性质,利用处置方式等进行编号)。对所接收的每批危险废物及每批新产生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内部序号(如按接收日期加3位流水号确定序号,例2008-08-12-001)

接收危险废物后直接入库一般应考虑以下情形:外来危险废物入库;新产生危险废物入库;临时收存危险废物入库(指由公安或环保等部门查没的以及无名危险废物或者其名称和特性不清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返库,即废物利用(处置)部门接收的危险废物未全部利用(处置)完毕,需将剩余危险废物返回贮存库等。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记录应考虑以下情形:外来危险废物直接利用(处置),即外来危险废物不经过贮存而直接进行利用(处置);新产生危险废物直接利用(处置);库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有关情况,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完毕的回复,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最终利用(处置)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非危险废物入库和出厂情况等。

对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应当记录和标注危险废物所填埋区域(包括对应的高程)、种类、数量及所对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号;必要时,要予以图示等。

附2列举了外来危险废物入库记录单,库存危险废物出库记录,库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记录单等。

(三)内部检查相关记录

为落实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纠正问题以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书面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泄漏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安全和环境事故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安保设施、操作设备等)进行检查。

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

有关检查情况及对所发现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和时间应当予以记录。

附3列举了内部检查记录表及检查方案案例。

(四)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的相关参数。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的工艺参数(包括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焚烧残渣热灼减率,活性炭和燃料油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并记录结果。环境监测方案应符合相关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要综合平衡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废水处理监测包括对物理化学处理车间出水,废水处理调节池、曝气池的废水及出水水质的监测。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渗滤液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主要包括焚烧炉焚烧烟气中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以及烟气黑度、氟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定期监测,二恶英的定期监测。贮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监测。填埋设施的无组织排放监测等。

地下水监测主要指对填埋设施的地下水监测。

附4列举了焚烧设施运行工艺参数记录表、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分析单、原料消耗记录单、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测分析单、焚烧炉焚烧烟气环境监测分析单、地下水监测分析单等。

(五)其他记录

1.人员培训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受训人员通过培训,应当掌握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火灾或爆炸的应对;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有关培训应当予以记录,受训人应当签字。培训后需进行考核的,应记录考核成绩。

2.事故记录和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并报告危险废物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事故记录和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设施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日期和时间,事故类型(如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所涉及材料的名称和数量;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或实际危害的评估;事故产生的污染处理情况,如被污染土壤的修复,所产生废水和废物或被污染物质处理或准备处理的情况;处理结果总结等。

3.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参与演练人员应当签字。

4.关于填埋场施工质量的记录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填埋场施工前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施工质量检验,所形成资料必须按国家档案管理条例进行整理和保管。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是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重要依据。

填埋场施工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在填埋场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衬层材料的完整性、是否存在损坏或缺陷(如洞、裂缝等)进行检查。在施工完成后,必须立即对人工合成衬层进行检查,以确保封口和接头的紧密性,不存在撕裂、穿孔、起泡等现象。有关检查情况必须予以记录。

附5列举了有关人员培训记录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的要点。

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即时报告

1.事故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废物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特别是可能威胁饮用水源,以及威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外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事故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一般应当在发生事故后立即以电话或其他形式报告,并在15天内以书面方式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2.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的情形。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一旦发现经营过程出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如污染物排放超标)时,应及时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和结果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及许可证颁发机关。

(二)定期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按季度或年度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附6列举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报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报表。

所有书面报告,均应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1:危险废物分析及试验记录

附件2: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利用/处置记录

附件3:内部检查记录

附件4: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

附件5:其他记录

附件6:经营活动情况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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