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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到2020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到2020,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面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到2021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各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或在2018年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达到80mg/L以上。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结合我省实际,在2019年已开展的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立足民生、攻坚克难,落实责任、强化担当,系统谋划、远近结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重在机制、政策引领的基本原则,加快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面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到2021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各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或在2018年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达到80mg/L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工作。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建成区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排查,查清错接混接、老旧破损、直排溢流等问题,形成城市排水管网排查报告和排水系统现状问题清单(2020年5月底前完成)。根据排查结果及管网普查数据,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系统动态更新机制,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监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上述工作由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全面推进城镇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各市、县要根据城市排水管网排查报告和排水系统现状问题清单,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制定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主要工程项目和分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加快组织实施,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区排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严格实行雨污分流。老旧小区改造应将排水管网改造列为主要内容同步实施。要围绕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具体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人口较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片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三)全面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各地应根据城市常住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用户排水特点,科学确定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对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的,要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工程,保证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加快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管。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有效解决污泥污染环境问题。加强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泥管理台账,跟踪核查污泥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五)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管控机制。严格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加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确保运行高效。(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六)强化污水接入管网管理。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凡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要向所在区域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城市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依法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应按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要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要要绝污水应接尽接线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目,确保资金发挥营销项目。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七)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类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市、县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和生产经营性企业的监管,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参与)

(八)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根据区域防洪要求科学设置市政排口,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省水利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根据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和经费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河湖水体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支持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对单位内部管网进行维护和管理。排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省住建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要加强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统筹安排,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通过专题培训、典型示范等方式,强化指导支持。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于2020年5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建设与改造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省住建厅牵头,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快构建覆盖污水治理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及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对接,积极争取中央项目和资金支持。整合相关资金,统筹用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设施建设。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将本地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与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落实资金,确保资金投入与行动任务相匹配。对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按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和运营。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在合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开展“成本规制”等融资模式创新,充分挖掘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内在收益,拓展项目实施主体收入来源,为项目实施提供长期信贷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湖北分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公众参与。各市、县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共建共享治理氛围,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统筹安排治理工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尽可能减少施工扰民,广泛争取居民群众对治理工程的理解支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城市黑臭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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