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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424
核心提示: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

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责任,实现全过程和“全覆盖”式监管

深刻汲取“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报告事件”教训,举一反三,通过环评编制全过程质量管控、规范性检查、环评审批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措施,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压实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环评编制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把关。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二)加强环评受理过程中规范性检查

环评审批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对需要补交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三)加强环评审批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环评审批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四)加强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

以质量为核心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类别、重点信用管理对象的抽查复核比例和抽取频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坚决遏制环评文件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1.开展环评文件质量专项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环评审批专项检查的形式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每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检查项目通过环评审批信息公开系统随机抽取,抽取范围为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全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抽取比例为20%,少于5份的抽取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抽取比例为10%,少于100份的,按10份抽取,多于500份的,按50份抽取。

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环评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已通过技术审查中心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仅进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检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规范性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质量不做重复性检查。

2.及时落实告知承诺制审批核查

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环评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后及时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复核。环境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督促整改,环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环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建设单位基于该批复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3.不定期组织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抽查

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项目通过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备案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抽查,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协助开展具体工作。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备案项目总量的25%。抽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五)加大环评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在全过程监管过程中,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实施“双罚制”;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行处罚与失信记分双重惩戒的措施。

二、完善信用监管,落实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

各管理局对住所在我市或者在我市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视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失信记分。在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信用平台并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严格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

三、保障公众权益,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全过程、全覆盖的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环评违法违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向环境管理部门举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各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信息,包括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信用管理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供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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