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7部门制定《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详情如下:
关于对《聊城市环境保护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2018年8月21日,省环保厅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200号)。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7部门制定《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我局(地址:聊城市汇金街17号市环保局政法科410室)或发至电子邮箱lchbjzfk@lc.shandong.cn。
附件:《聊城市环境保护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
《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
《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
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会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司法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局
聊城市水利局 聊城市农业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林业局
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聊城市畜牧兽医局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1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鲁环发〔2018〕200号)和《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办发〔2018〕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开展的磋商活动。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部门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 1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的;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Ⅲ类以上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急性重度放射病、器官局部以上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以上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影响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方案:
(一)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二)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委、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经市政府指定,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当由先发现的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作部门应当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并进行磋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工作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并书面通知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六条 工作部门可以要求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协助提供下列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除外:
(一)行政处罚案卷;
(二)刑事案件案卷;
(三)各项损失的凭证;
(四)勘验笔录;
(五)检测、监测报告;
(六)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
(七)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报告等;
(八)涉案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文件;
(九)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