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印发《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全文如下:
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04月
前 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技术指导,结合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实际情况,依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GB/T 37066)、《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51260)等标准和规范,现对我厅2013年编制的《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指南使用过程中,请各地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材料寄至主编单位: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与河湖研究院《指南》编制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邮编:230051;邮箱:102309183@qq.com;联络人:周洁;电话:0551-62872417)。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构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城乡融合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要求,制定《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和清扫保洁。
1.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减少污染排放、劳动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
1.4 各地应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日常管理,统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的相关工作要求。
1.5 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适用耐用、操作简便、维护方便的原则。
1.6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运行应建立工作台账及监督考核机制,严禁随意倾倒、堆放、露天焚烧、跑冒滴漏以及任何违法违规形成新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等行为。
1.7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应推行市场化运营,并应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充分调研分析生活垃圾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地方财力、物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和车辆、设备配置标准,明确近远期治理目标。
1.8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实现“四无”目标,即:集镇、村庄周边和农村房前屋后无零星生活垃圾;集镇、村庄周边无暴露堆放、简易填埋的生活垃圾;铁路、公路及河湖沿线无散落的生活垃圾;河塘、沟渠无漂浮生活垃圾。
1.9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做到“五有”,即: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督考评制度。
1.10 农村的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粪污等垃圾应根据相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系统。
第二章 术 语
2.1 农村生活垃圾
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指南》中农村生活垃圾不包括村内企业、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粪污等垃圾。
2.2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3 厨余垃圾
指农村日常生活中的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丢弃的蔬菜及瓜果皮等有机可生物降解的垃圾。
2.4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包括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和农药包装物等。符合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种类。
2.5 其他垃圾
指在生活垃圾分类中,除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包括无经济价值的商品包装物,难以再次利用或被污染的纸张、塑料制品、织物等。
2.6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指为收集生活垃圾配建的设施和容器,包括村民家中生活垃圾收集桶、村镇内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桶、箱等。
2.7 生活垃圾转运站
指为了降低生活垃圾运输成本,提高清运效率,在生活垃圾产生地或生活垃圾收集点至处置场(厂)之间所设置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将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压缩后运往生活垃圾处置场(厂)。
2.8 末端处置设施
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厂等。
2.9 生活垃圾收集车
指将农户、村镇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起来送往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或处置场(厂)的车辆。
2.10 生活垃圾转运车
指将生活垃圾从转运站转运到市、县(市、区)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或末端垃圾处置场(厂)的车辆。
第三章 清扫保洁
3.1 农村清扫保洁范围应包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主次干道、村村通道路(含绿化带内杂物清理)、广场游园、河塘沟渠等公共场所的保洁。
3.2 乡镇政府驻地和其他集镇道路应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并做到“四无四净”(“四无”即无垃圾堆积、无沙石泥土、无果皮纸屑、无污水粪便;“四净”即路面净、路牙净、绿化带净、边沟净),路面基本见本色;垃圾无漏收;雨水窨井箅无阻塞;路面无明显积水、淤泥;废物箱及时清掏、洗刷,保持完好整洁。
3.3 其他农村区域应每日对村村通道路及村庄道路、河塘沟渠及公共场所进行保洁,确保道路及公共区域无垃圾堆和零散垃圾。做到路面净、路牙净、路肩净;河塘沟渠水面无漂浮垃圾,两岸无堆积垃圾。
3.4 村民应遵守村规民约,负责房前屋后卫生,不乱扔生活垃圾,不乱倒生活污水。
3.5 保洁员应负责责任区内道路、水体、公共场所的日常环境卫生保洁。
3.6 采用市场化运营的县(市、区)、乡镇,应在挂网招标前,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并报经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公司进场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进行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服务。
第四章 收运体系
4.1 农村的生活垃圾实行“户集中、村收集、乡镇转运”。
4.2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根据垃圾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设备和作业人员,并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运路线和建立工作台账。
4.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宜采用桶(箱)装车载的收运模式,应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敞口垃圾池、垃圾房和垃圾收运车辆。
4.4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村镇,住户应自行设置或由政府统一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后自行投放到公共垃圾分类桶或专人上门收集。
4.5 保洁员应及时将村庄公共垃圾桶里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乡镇根据确定的生活垃圾运输模式,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运至乡镇转运站或末端处置设施。
4.6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模式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模式的确定需考虑村庄人口密度、乡镇道路状况及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至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的运输距离等因素。
1.生活垃圾直运模式
运输距离小于10公里时,根据村庄人口密度不同,宜采用直运模式。
直运模式:以收集点为基础,将收集的生活垃圾直接运往末端处置设施。
2.生活垃圾转运模式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大于10公里、且垃圾量较大时,宜采用转运模式。生活垃圾转运模式又可分为“一级转运”模式和“二级转运”模式。
运输距离大于10公里、小于30公里时,宜采用“一级转运”模式,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将生活垃圾直接送至末端处置设施;
当生活垃圾实际运输距离大于30公里时,宜采用“二级转运”或者“一级转运”模式运输垃圾。两种技术路线分别如下:
① 收集车将生活垃圾收集送至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末端垃圾处置设施;
② 收集车将生活垃圾收集送至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末端垃圾处置设施。
4.7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备设施
4.7.1 家庭垃圾桶
1.农村家庭应配置垃圾桶,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贮存在桶内,禁止随意堆放和丢弃。
2.农村家庭垃圾桶应经济、实用,垃圾桶材质应具有较好防腐、阻燃性能,可选用高密度聚乙烯或不锈钢材质。
3.垃圾桶配置数量详见下表4-1。
4.7.2 公共垃圾桶
1.村庄内配置公共垃圾桶,用于收集农户家庭生活垃圾。
2.公共垃圾桶应选用120升或240升标准塑料垃圾桶,塑料垃圾桶应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2008)规定。
3.公共垃圾桶配置标准
村庄:按照每5-10户配置1组;
乡镇建成区:居住小区按照每栋楼的单元入口附近配置1组;
沿街商铺按每10户配置1组。
生活垃圾未分类的地区,每个收集点配公共垃圾桶1只,实施垃圾分类的地区,每个收集点配置的公共垃圾桶数量应与分类要求相适应。
4.7.3 公共场所废物箱
1.农村的集市、车站、码头、停车场、游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耐用、抗老化、阻燃、防腐,并应能防雨、方便清掏和保洁。
2.废物箱应有明显标志,易于识别。
3.集镇和村庄公共场所、停车场、游园广场等按300-500平方米设置一处。
4.集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废物箱按如下要求配置:
商业、金融业街道:80米-150米;
集镇主干道、次干路:150米-300米;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300米-500米。
4.7.4 生活垃圾收集点
1.生活垃圾收集点应设在村庄交通较好地段,不得设置在环境敏感区域和影响道路交通区域,并方便收集车收运,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2.生活垃圾未分类的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实行分类收集的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每个自然村宜设置一处生活垃圾收集点。
3.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地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内宜设置分类储存间。如果采用大型垃圾桶或垃圾箱替代收集点,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增加垃圾桶或垃圾箱的数量,以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4.放置垃圾桶(箱)的地方宜采取防雨措施。
5.各地应因地制宜选择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规定。
4.7.5 生活垃圾收集车
1.生活垃圾收集车应由县(市、区)、镇(乡)统一购置,用于垃圾桶或收集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垃圾收集车应符合《垃圾车》(QC/T 52)的规定。
2.各地因地制宜合理选购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车,收集车应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喷涂相应的标志,收运途中不得遗撒、滴漏。
3.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车应能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4.7.6 生活垃圾转运站
1.村庄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或乡镇建成区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4吨/日同时小于30吨/日,到末端处置设施运距在10公里以内的宜设置收集站;以转运功能为主,转运量超过30吨/日,运距在10公里以外的,宜设置垃圾转运站。
2.采用人力收集,收集站的服务半径最大不宜超过1公里,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公里。
3.收集站宜设置在村庄、集镇建成区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
4.收集站设计规模可按式4-1计算。
Q=n*q/1000 (式4-1)
式中:Q -- 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能力,吨/日;
n -- 生活垃圾收集站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人(村庄人口等于户数乘以每户人口,村庄每户人口最大取5人,最小取3人;集镇建成区人口为常驻人口+流动人口);
q —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千克/日(农村宜取0.4-0.6千克/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