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州发布《德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德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主要目标
完成国家和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部署,实现2020年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任务,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7微克/立方米以内,力争达到53微克/立方米;PM10、SO2、NO2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空气质量优良率力争达到59%;各县(市、区)平均降尘强度控制在8.5吨/月·平方公里以下。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
1.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2. 持续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各县(市、区)要落实网格化监管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多部门联动,加强“散乱污”企业动态排查监管,严防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实现动态清零。对于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对属于清理取缔类的,实行“两断三清”;对属于整合搬迁或提升改造类的,坚持高标准,按照规模化和达标排放的要求整治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3. 完成钢铁企业深度治理。10月底前,钢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监测评估。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已停产的生产线,完成改造前不得恢复生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 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和实施。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5. 加快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禁止新建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2020年年底前,如期启动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能源结构调整
6. 持续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19〕117号)要求,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政策要求,分解细化控煤任务。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完成省下达任务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7. 全面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根据《德州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三年工作方案(2018-2021)》,2020年,全力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在能源供应保障的前提下,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加强中心城区和县城商铺门头供热、供气保障,禁止使用燃煤,确保全部落实清洁取暖。(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配合)做好各类集中式清洁供暖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监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8. 加强散煤管控。设置散煤运输检查站,强化运输环节执法检查,杜绝劣质煤炭流入市场和用户。(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强化销售环节监管,全面排查煤炭销售点,全市禁止销售清洁煤以外的民用煤炭。强化煤炭质量监管,落实三级煤质检测机制,确保煤炭质量达标。(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全面遏制散煤复烧,对气源或其他清洁能源不能保障的区域,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实行清洁煤兜底,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冬季农业生产用能需求,可采用清洁煤和成型生物质燃料予以保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9. 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发电、工业供热、民用采暖等领域推广应用。2020年,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以上,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分别累计达到217万千瓦、100万千瓦、20万千瓦以上,力争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量分别相当于替代60万吨、50万吨标准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10. 推动集中供热供暖。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采用小型供暖锅炉(含燃气)供暖的单位,加快改为集中供热,不再新建燃气、生物质等集中式取暖设施。2020年,全市中心城区和县城新增清洁取暖面积295万平方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关停中心城区大容量高效燃煤机组20公里供热半径内的小型供暖燃煤机组及配套锅炉。(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11. 推进锅炉综合治理。平原县尽快淘汰2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县人民政府牵头)推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20年年底前,对2蒸吨及以上的现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不高于50mg/m3。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30mg/m3以下的,可在省级及以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优先安排适当补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2.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改用清洁能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禁燃区内全面禁止高污染燃料流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3. 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大力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局牵头)强化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持续推进有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进计量供热。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开展农村农房简易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三)运输结构调整
14. 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年底,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3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15. 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除特殊工作要求和特种车型外,优先采用新能源车,力争实现全覆盖。(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分别牵头)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德发改基础〔2020〕113号)要求,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6. 加强机动车排放监管。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公安交警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工作机制,在重点路段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机动车排放路检抽测。(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在重型柴油车集中停放地开展监督抽测,严厉打击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实现年度检查全覆盖,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7. 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加强油品生产企业、加油站、企业自备油罐监管,持续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行动。全市车用油品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
18. 加强机动车禁限行管理。严格落实禁限行政策。中心城区和县城已划定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可按照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禁限行范围。(市公安局牵头)
19.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0.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按照《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管,禁止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公路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四)用地结构调整
21.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健全完善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项措施”,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自动监测设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暂不能开工的裸露建设用地和裸露空置地块应及时全部覆盖或绿化。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作业,突出抓好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扬尘管控。各类土石方开挖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确保不产生扬尘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别牵头)
22.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各类道路湿式机扫和冲洗保洁,及时清理保洁积土积尘路面,达到“路面见本色、基本无积尘”。中心城区和县城主次干道高压冲洗和湿式机扫率达到90%以上,支路、慢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达到40%以上,主次干道达到深度保洁标准比例达到40%以上。进一步提高国省干道、县乡公路湿式机扫作业覆盖面,周边人口集中、机动车流量大、环境敏感的重点路段实现全覆盖,确保道路整洁无积土积尘。建筑渣土、建筑垃圾、商品混凝土等物料运输车辆经过的路段,加密机械化保洁频次,禁止先污染后清理。(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加强道路扬尘治理量化评价,各县(市、区)每月随机开展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
23. 加强物料运输扬尘治理。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不得遗撒、泄漏物料污染路面,进出场清洗车辆。对不符合规定上路行驶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和承运人,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和取消资质等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24. 加强物料堆场扬尘治理。采取物料封闭贮存、物料覆盖、封闭输送、喷淋降尘、道路硬化、洒水保洁、车辆清洗等控尘抑尘措施,不能入库的物料,采取防风抑尘、覆盖、喷淋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垃圾填埋、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采取覆盖、喷淋、道路硬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市城管局牵头)
25. 开展大型车停车场地扬尘专项整治。实现大型车停车场地(含临时停车场)道路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其他裸露地面采取铺装、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各县(市、区)要以中心城区与县城及周边、国省干道两侧、物流园区和聚集地等为重点,全面排查大型车停车场、大型车维修点的停车场地,建立台账清单,逐一销号整治。(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6. 持续开展造林绿化。对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实施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类进行改造提升,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提升改造低效林10万亩以上。(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27.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功能空间,将城市集中建设区分为居住生活区、商业服务区、工业物流区、绿地休闲区、交通枢纽区等功能分区,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五)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
28. 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一厂一策”综合整治,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企业先行开展试点示范。通过原辅料源头替代、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等方式提升治理水平。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和其他排放量较大企业,按照应装尽装原则,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科学引导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开展夏秋季错时生产调控,降低臭氧浓度峰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油站、油库、汽油运输油罐车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完成年度监测,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9. 加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系统建立全市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按照《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推进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明确工业炉窑关停退出、升级改造、深度治理工作台账,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2019年本)》淘汰类工业炉窑,实施工业炉窑燃料清洁能源替代,尤其是对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的存在环境问题的工业炉窑,加快推进整治。原则上禁止企业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服务局牵头)
30. 加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管。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不能按时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运用“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区分类管理,督促企业按照相应区域排放限值升级改造治污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1.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加强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动态排查,动态更新管理台账,确保达到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2.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按照应发尽发原则,实现“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开展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限排污、未落实自行监测要求等违法行为,督促排污企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33. 加强餐饮油烟监管。健全完善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管理清单,每月开展监督抽测。规范餐饮油烟治理水平差的小散餐饮单位,确保全部配套油烟收集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3灶及以上餐饮单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加强动态排查监管,严厉打击露天烧烤、油烟直排行为。(市城管局牵头)
34. 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充分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坚决遏制秸秆焚烧现象。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确保重点时段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35. 加强农业氨排放控制。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市商品有机肥使用量达到12万吨。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减少氨挥发排放。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36. 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市公安局牵头)
(七)加强监测监管
37. 加强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监管。各县(市、区)对2019年企业自行验收的新改扩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对存在批建不一、超标排污、验收监测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的项目,各县(市、区)要依规依法严厉查处项目建设企业、第三方咨询机构和监测机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8. 加强排污单位监测。完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应装尽装、应联尽联原则,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测安装和联网覆盖范围。对全市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在线监测开展监督性监测比对,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通过对排污单位监督抽测、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9.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严格生态环境检测数据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和不规范检测行为,依法查处通报违规违法监测机构及相关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八)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40.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严格执行重点区域统一应急标准和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实施差异化管理,修订完善2020年应急减排清单,组织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方案。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1. 实施差异化生产调控。削减秋冬季污染物排放,科学制定全市错峰生产方案。重点组织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污染减排比例满足应急预案要求。符合相关豁免条件的予以豁免。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错峰生产相关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42. 强化科技支撑。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统筹谋划大气污染防治大数据应用。强化“一市一策”课题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引进治污示范技术,推动大气治污精准化、科学化。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装备水平,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移动源监测、红外监测仪、无人机等先进设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3. 强化考核通报。定期调度通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定期考核通报县(市、区)环境质量、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污染治理减排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注重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应用,严格通报约谈,严肃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