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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356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标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布,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建成区内城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标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布,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建成区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其他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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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2954号)的要求,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立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本规范。

本规范不涉及专利。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概述;5)区域概况;6)现状调查评价;7)总体规划;8)总体方案;9)投资估算;10)非工程治理措施规划;11)环境影响评价;12)保障措施;13)实施效果分析;14)结论与建议。

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39-1号,邮政编码:518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广东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电话:020-87259981,邮箱:shenbxh@163.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立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库克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侯小阁 黄建伟 田 禹 苏 蕾 王 健 李冬梅

梅立永 吴闪闪 曹容维 吴文龙王国栋 刘 洪

叶 龙 丛涤非 左 薇王福连庄兆恒 张 军

李志今 李俐频 何小祥 曹恋沙 詹 巍罗 辉

卢敬斌 董金荣 杨小兵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号)等有关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要求,为推动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保证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建成区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其他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城市黑臭水体 urban black-odorwater

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0.2生物多样性 biodiversity

生物及其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

2.0.3水环境容量 water environment capacity

在给定水域范围和水文条件、规定排污方式和水质目标的前提下,单位时间内该水域最大允许纳污量。

2.0.4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

2.0.5点源污染 point source pollution

以点源形式进入城市水体的各种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通常有固定的排污口集中排放。

2.0.6面源污染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以非点源(分散源)形式进入城市水体的各种污染源,主要包括各类降水所携带的污染负荷、城乡接合部地区分散式畜禽养殖废水的污染等,通常具有明显的区域和季节性变化特征。

2.0.7内源污染 internal pollution

城市水体底泥中所含有的污染物以及水体中各种漂浮物、悬浮物、岸边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华藻类等所形成的腐败物。

2.0.8水生态系统 water ecosystem

水生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共同构成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动态平衡系统。

2.0.9生态修复 ecological remediation

在生态学原理指导下,以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各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工程技术措施,通过优化组合,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费的一种综合的修复污染环境的方法。

2.0.10生态疏浚ecological dredging

采用环保型的施工机械设备,去除水体底表层被污染的淤泥,并控制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扩散,以减轻水体内源污染负荷的施工技术方法。

2.0.11二次污染secondary pollution

当某些一次污染物,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改变了原有性质,特别是那些反应性较强的物质,性质极不稳定,而产生新的污染物,即出现二次污染。

2.0.12余水处理residual water treatment

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对污泥堆场渗出的富含悬浮物的污水进行处理,使排放的尾水符合要求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3.0.2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并充分参考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及有关成果。

3.0.3编制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针对流域、区域特性、城市发展与水体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流域统筹、系统治理的思路,依据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原则,提出治理规划目标与任务,制定治理规划的总体方案及主要空间布局与实施方案,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长远与眼前利益、整体与局部利益的统筹。

3.0.4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充分查阅和参考以往专项规划及有关成果,积极并慎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注重工程措施与技术手段、管理方法相结合,广泛听取并论证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比较不同的方案设计,优选规划方案,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3.0.5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体现全局性和指导性,突出其对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约束性和控制性。

3.0.6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应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的原则。

3.0.7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以消除黑臭、提升水环境质量、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标,应兼顾防洪排涝、海绵城市建设、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多重目标。

3.0.8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考虑相关防洪排涝标准与规划,确保水安全。

3.0.9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考虑近远结合、统筹安排。应处理好干支流、上下游、全流域的关系,局部安排应符合区域水体治理规划的总体安排;应采取预防为主,预治结合,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结合,处理好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之间的关系,建设与运营的关系。

3.0.10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注意统筹各部门的使用要求,构建水岸综合体,保留后续发展利用空间等。

3.0.11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所需的基本资料应来源可靠,数据准确,并具有代表性。

3.0.12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的规划基准年宜为规划编制的前一年,规划水平年宜与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相关的上位规划、同级规划相协调,可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

4 编制内容综合说明

1.0.1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区域概况、现状调查与评价、规划目标与任务、总体规划与布局、治理方案、投资估算、非工程措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保障措施、实施效果分析、结论与建议、形成规划成果等。

1.0.2根据规划编制任务要求,对黑臭水体所在区域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城市概况,地理、地质、水文、气象、生态等自然条件和城市社会经济等概况,以及相关规划与计划等。

1.0.3规划应对水环境现状开展相应深度的现状调查及必要的专题研究,包括流域概况、水质状况、污染源、水生态、排水管网、治理设施、岸线管理与利用、公众调查等情况。

1.0.4应分析评价城市水体的黑臭和污染的程度、危害及发展趋势,分析原因,确定主要影响因子,根据规划区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进行治理必要性分析,确定水体治理规划的目标、任务。

1.0.5应根据规划任务以及工作基础、工程建设条件等论证确定规划范围、规划期。

1.0.6应根据规划区域特征、主要污染问题及主要影响因子,确定重点治理对象和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提出总体规划方案和治理措施的总体布局。

1.0.7应对主要治理工程进行方案设计,明确到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保质、生态修复等分项措施。

1.0.8应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投资估算并编制估算成果。

1.0.9应制定非工程措施方案,可包括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方案、信息管控系统建设方案等。

1.0.10应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确定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考虑规划实施过程和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等。

1.0.11应拟定保障规划实施的相关必要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资金筹措、组织与管理、应急与监督检查等。

1.0.12应对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与预测,进行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1.0.13应提出主要结论和建议,明确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提出时间进度计划及相关要求,并对中期、远期安排提出建议。

1.0.14应按上述内容和要求,编写规划报告文本,同时完成必要的附图和附表。

5 区域概况

1.0.1区域概况应包括规划水体所在城市概况、自然条件概况、社会经济概况、相关规划与计划等内容。

1.0.2区域概况资料可从统计、民政、电力、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环保等其他相关行业(或部门)的专项规划资料、历史监测资料、地方志等渠道、途径进行收集。

1.0.3城市概况包括规划水体所在城市或部分城区的地理位置、城市历史沿革和定位、行政区划分、交通条件等基本情况。

1.0.4自然条件概况可包括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和其他自然条件等基本情况。

1.0.5社会经济概况包括社会发展现状、经济发展现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文化特色等基本情况。

1.0.6相关规划和计划包括相关的上位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已有的黑臭水体治理计划与方案等。

6 现状调查评价

6.1一般规定

1.1.1现状调查与评价应包括流域概况、水质状况、污染源分布、水生态现状、治理设施现状、公众识别状况、黑臭成因分析及结论等。现状调查的内容可根据规划的层级和任务要求做相应的调整。

1.1.2应采取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状调查,全面了解治理规划范围内水体的历史和现状。

1.1.3应向水利、生态环境、农业、林业、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收集调查规划范围内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水文水利、水安全、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相关规划资料及历史监测资料,同时应收集信息管控能力方面的资料。

1.1.4资料收集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域,时间上宜采用近3年调查资料。

1.1.5当资料不能满足规划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和监测。还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延长插补、统计分析、专家判断等方法进行修正。

1.1.6应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分别按本规范附录B.0.5、B.0.2和B.0.3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黑臭水体清单、污染源清单和治理设施清单。

1.1.7应在现状调查基础上,整理调查成果,从水安全、污染源、治理措施、信息管控和公众识别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分析污染负荷和水环境容量,分析黑臭成因。

1.1.8现状调查评价成果宜形成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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