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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449
核心提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各任务承担单位:为做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

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各任务承担单位:

为做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环科技函〔2017〕231号)和《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环科技函〔2018〕26号)等有关规定,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验收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决定组织开展攻关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形式和时间

攻关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和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验收两类。课题验收拟于20206月中旬后开展,以会议形式进行。为支持各地顺利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和任务,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持续到2020年12月31日,其验收工作将于2021年第一季度开展,以会议和地方政府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验收材料准备

(一)课题验收材料

课题业务验收材料包括课题研究报告及简版、成果材料汇编、成果应用材料汇编等。

课题财务验收材料包括课题财务验收报告、课题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等。

(二)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验收材料

包括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报告及简版、成果材料汇编等。

三、财务审计

(一)以课题为基本单元开展财务审计。请各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从《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十三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自行选取1家会计师事务所并委托开展财务审计。审计费用从课题经费中列支。

(二)各课题经费执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三)请各课题实事求是,认真核实用于验收后的成果转化应用、宣传等后续支出。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阅读《验收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要求准备验收材料。

(二)请各课题于5月31日前将课题业务验收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请各城市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继续协助各地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研究成果的总结完善与转化应用,各城市积极支持并用好跟踪研究成果。

(四)请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协助做好验收各项工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吴丰成、李巍、陈胜

电话:(010)65645375、65645560、65645369

传 真:(010)65645374

(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郭祥、张鹤丰

电 话:(010)50911149、50911145

传 真:(010)50911144

邮 箱:ggzx_ygb@craes.org.cn

附件: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代章)

2020年5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精神,规范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攻关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工作规则》(环科技函〔2017〕211号)、《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环科技函〔2017〕231号)和《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环科技函〔2018〕26号)等文件要求,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攻关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一、验收原则

(一)强化应用原则。攻关项目坚持结果导向,以支撑服务大气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治理精准施策为核心,促进科学研究与管理决策、治理方案的紧密结合,应注重项目研究成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撑作用。

(二)分类验收原则。根据研究任务特点、组织实施方式等进行分类验收,采用不同的验收方式,设置各有侧重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指标体系,保证验收工作科学、客观。

(三)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组建验收专家组,制定科学的验收指标体系和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验收工作公平公正。

二、验收内容和形式

攻关项目验收工作由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以攻关项目实施方案、课题和城市跟踪研究任务书、课题预算申报书及预算批复文件等为依据。

(一)验收内容

根据攻关项目组织特点,分为攻关项目课题验收和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验收两类,重点对课题和城市驻点跟踪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国家环境管理支撑和地方环境治理科技支撑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课题验收包括业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城市驻点跟踪研究只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验收,相关国拨经费纳入课题1-7、2-9和3-4中进行验收,地方配套经费按照地方要求执行。

(二)验收形式

课题验收采用会议形式验收,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采用会议验收和地方政府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题、城市驻点跟踪研究负责人需按照要求提交验收材料(见附件一和附件二),现场汇报并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三、验收程序

(一)印发验收通知

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验收实施细则并印发验收通知。

(二)组建验收专家组

课题验收专家组由业务专家组和财务专家组组成。其中,业务专家组人数为9-11人,由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以下简称攻关中心)主任、副主任、总体专家组、顾问组、专题负责人、第三方专家(占比不少于50%)共同组成。专题负责人应是相应专题的课题验收专家组成员之一。财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

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验收专家组人数为9-11人,由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攻关中心主任、副主任、总体专家组、顾问组及第三方专家(占比不少于50%)共同组成。可邀请1-2名所在省(市)生态环境厅(局)或驻点城市人民政府人员参加。

(三)召开验收会议

验收专家组通过查阅验收材料、听取研究成果汇报、现场质询等,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四)验收结果上报及公布

验收意见和结论向攻关中心主任办公会通报后,上报攻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攻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验收材料归档

通过验收的课题和城市跟踪研究工作组,其负责人依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完善并提交验收材料(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简版、成果材料汇编、成果应用材料汇编、验收意见书、财务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验收意见)至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管理系统(.cn/huanke/huanke/declare/index.jsp),下载水印版本打印4套,加盖承担单位公章报送至攻关中心和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验收材料的归档整理。

四、课题验收

课题验收包括三部分(考核指标及分值设置详见附件三),各部分实行百分制,具体解释如下:

(一)研究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

业务专家组现场对课题研究任务完成情况(A)、课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B)、研究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与实用性(C)、数据与成果共享情况(D)、对专题研究和项目标志性成果的支撑情况(E)等五方面进行评分。该部分得分占课题验收总得分的50%。其中:

(A)课题研究任务完成情况(30分)—对照任务书,评估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任务完成及课题研究报告编制情况。

(B)课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5分)—对照任务书,评估考核指标质量完成情况。

(C)研究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与实用性(25分)—评估课题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与实用性水平。

(D)数据共享情况(10分)—评估课题产出的数据对本专题及攻关项目的支撑与共享情况,数据质量保证情况等。

(E)对专题研究和项目标志性成果的支撑情况(10分)—对照课题提供的验收材料,评估课题对专题研究及项目标志性成果的支撑情况。

(二)研究成果应用情况

业务专家组现场对课题的成果转化应用情况(F)、科普宣传情况(G)、大气环境管理支撑情况(H)进行评分。该部分得分占课题验收总得分的20%。其中:

(F)成果转化应用情况(30分)—评估课题产出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解决方案、政策建议等转化应用成效。

(G)科普宣传情况(30分)—评估课题成果宣传、成果展示、科学普及和对社会出现的焦点、热点问题的回应情况。

(H)大气环境管理支撑情况(40分)—评估课题对生态环境部相关业务司局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和相关业务的支撑情况。

注:研究成果应用情况在验收会议之前应由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攻关中心进行核实。

(三)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财务专家对财务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重点对财务管理规范性(I)、专项经费拨付及使用(J)、预算执行与调整(K)、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L)、经费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M)、固定资产管理(N)等进行评分。在此基础上确定课题专项资金结余,并填写财务验收专家个人评分表。财务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同时,填写审计报告质量评价表。该部分得分占课题验收总得分的30%。其中:

(I)财务管理规范性(10分)—评估课题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J)专项经费拨付及使用(20分)—评估课题经费支出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是否按照规定外拨、是否合理合规。

(K)预算执行与调整(25分)—评估课题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设备购置是否在计划内,计划外的添置理由是否充分。

(L)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25分)—评估课题经费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真实,财务支出是否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是否超出范围和标准、是否和课题内容相关。

(M)经费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10分)—评估课题经费结余情况和经费结余的原因。

(N)固定资产管理(10分)—评估课题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经费管理办法。

研究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得分(Ta)和研究成果应用情况(Tb)取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得分(Tc)取平均分。

综合评分= Ta×50%+Tb×20% + Tc×30%。

五、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验收

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验收包括两部分(考核指标及分值设置详见附件四),各部分实行百分制,具体解释如下:

(一)城市驻点跟踪研究完成情况

专家组对城市跟踪研究任务完成情况(A)、考核指标完成情况(B)、成果转化应用情况(C)、数据与成果共享情况(D)、科普宣传情况(E)、专报报送情况(F)、对当地人才培养及能力建设情况(G)进行评分,该部分得分占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验收总得分60%。其中:

(A)城市驻点跟踪研究任务完成情况(25分)—对照任务书,评估城市驻点跟踪研究中源清单、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对、大气综合解决方案研究等完成情况。

(B)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5分)—对照任务书,评估考核指标质量完成情况。

(C)成果转化应用情况(15分)—根据城市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提交的验收材料,评估成果在地方相关规划、方案、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与实施情况及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的支撑情况。

(D)数据与成果共享情况(10分)—评估城市驻点跟踪研究产出的数据和成果的共享程度。

(E)科普宣传情况(10分)—评估各城市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成果宣传、成果展示、科学普及和对社会出现的焦点、热点问题的回应情况。

(F)专报报送情况(10分)—按照提交的材料,评估信息专报和工作专报的报送情况。

(G)对当地人才培养及能力建设情况(5分)—评估跟踪研究工作组对当地科技人员的培养、培训和指导情况。

(二)地方政府满意度调查

攻关项目管理办公室向地方政府发函,征求地方政府满意度,评价跟踪研究工作组支撑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H)、驻点人员到位和现场投入时间情况(I)、带动地方科技人员成长和能力建设情况(J)等进行评分,该部分得分占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验收总得分40%。其中:

(H)支撑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60分)—评估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对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支撑情况。

(I)驻点人员到位和现场投入时间情况(30分)—评估驻点人员日常驻点和采样现场投入工作时间及重污染期间业务骨干到位情况,组织研讨会议情况。

(J)带动地方科技人员成长和能力建设情况(10分)—评估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对当地科技人员的培养、培训和指导情况。

城市驻点跟踪研究完成情况得分(Ta)取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综合评分=Ta×60% +(H+ I + J)×40%。

六、财务审计与结余资金管理

(一)财务审计

财务验收是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审计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一家具有科技经费财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独立财务审计报告,并签字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可从《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十三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tztg/201606/t20160628_126160.htm)中选取。课题承担单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协议,审计费用从课题资金中列支,应在公开透明、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双方协商确定。课题经费执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二)结余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课题成果的总结凝练与转化应用,各课题可实事求是,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后续支出。

结余资金是指课题总经费扣除财务验收专家认定的实际支出、应付未付和后续支出后结余的资金。结余资金按照《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环科技函〔2018〕26号)统一上交。请课题承担单位在收到验收结论后2个月内,及时组织回收相关参加单位的结余资金,汇总退回至指定账户(开户名称: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银行账号:110060210010149012054;汇款用途:请注明攻关项目××课题结余经费)。

七、验收结论

(一)课题和城市驻点跟踪研究验收根据综合评分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通过验收,80分以下为不通过验收。通过验收且综合得分排名前30%的课题为优秀。不通过验收的课题为不合格,不合格率原则不超过10%。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一是任务书中规定的主体任务完成度不足85%的;

二是拒不配合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验收材料,提交报告及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

三是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抄袭等情况,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其他参加单位或个人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是课题成果与其他项目在知识产权上存在较大争议或尚未解决的;

五是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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