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定印发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保政办发〔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和功能提升,改善城市生态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企业为主体,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为着力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一企一策、统筹推进”的原则,搬迁改造一批、就地转型一批、淘汰关停一批,力争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对列入冀政办〔2014〕9号文件搬迁计划的12家重点企业,加快实施异地扩能升级或就地转型升级改造,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自主搬迁,并根据城区发展定位和功能分区,区别不同企业情况“一事一议”,分别制定支持企业搬迁的具体政策。
未列入冀政办〔2014〕9号文件搬迁计划的中心城区(市二环以内)工业企业的搬迁,及时按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三、重点任务
(一)搬迁改造一批。重点针对4类企业实施异地搬迁改造。1.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突出,难以通过就地改造达到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2.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产业规划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企业;3.影响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4.因自身发展空间需要,在老城区不能满足发展条件而需要搬迁改造的企业。
(二)就地转型一批。1.对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通过企业技术改造,提升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品优化升级,提高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2.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搬迁改造腾退土地和厂房设施,转型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3.将具有重要价值和地域特色的工业遗产、历史建筑和传统街区列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加强保护的同时合理开发,转型发展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博物馆、遗址公园、影视拍摄基地、创意产业园等。
(三)淘汰关停一批。1.对所有生产设备(生产线)均列入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淘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实施整体淘汰;2.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突出,难以通过就地改造达到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且不符合异地迁建要求的企业要依法关停;3.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企业,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实施关停或破产。
四、政策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有关政策。
1.争取专项资金支持。遵照国办发〔2014〕9号和冀政办〔2014〕9号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安排的产业发展、污染治理、市政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有效利用市相关产业、科技、文化等专项资金,对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加大支持力度。搬迁改造企业符合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推荐。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充分用好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城区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对城区老工业区内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工业企业全部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落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基础设施贷款贴息、搬迁企业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契税优惠等政策。
(二)设立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
1.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搬迁企业补偿、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上级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资金使用。对搬迁至保定区域内(不含省财政直管县)、继续从事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在企业完成项目手续、开工建设后,按照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腾退土地产生的政府收益部分),予以技改专项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支持。对搬迁至保定区域外、继续从事工业企业的新上项目,予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
对于所有生产设备(生产线)均列入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淘汰目录范围内的淘汰关停企业,在市搬迁办审定的额度内,予以一定资金补偿。
对于就地改造转型升级企业,给予改造项目技改专项资金支持。
对于已经享受过市本级政府相关补助资金的,在市搬迁办审定的额度内予以剔除。
3.资金申报拨付。有关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均通过企业所在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市搬迁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至企业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对采用财政股权投资形式注入企业资本的企业可直接向股权投资基金申请。
(三)优先保障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用地需求。
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企业搬迁承接地用地需求。市级年度土地指标向搬迁改造项目倾斜,按项目进度安排土地指标。搬迁改造工业企业原址调整为工业遗产或文物保护区的,要确保其搬迁建设用地。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城区内国有工业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的工业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执行。
对拟搬迁企业原址不利用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原出让土地剩余年期土地(或划拨土地)评估价款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评估价款收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不计入收购范围。收购价款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收储协议一次性支付。土地收储后,进行前期开发,达到“净地”条件,并按规划统一供地。
引导企业向具备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搬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四)加强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
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合作,对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提高搬迁改造融资能力。
搬迁企业能够以其他土地和房产置换原贷款抵押物的,应在征得债权行同意,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对贷款抵押物进行置换,并按程序依法注销原有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
搬迁企业不能以其他土地和房产置换原贷款抵押物的,应在征得债权行同意,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用其他抵押物置换,或将相关抵押贷款转为信用担保贷款,并按程序依法注销原有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
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应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可先行出让,用出让价款优先偿还债务,待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并按程序依法注销原有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
(五)严格落实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职工安置各项政策。
1.劳动关系处理。搬迁企业原则上要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难以达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职工内部退养。对在搬迁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如职工本人愿意,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由搬迁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搬迁企业和内部退养人员继续按规定费率和标准,分别缴纳各自负担的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搬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5〕15号)规定执行。
3.就业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拓宽就业领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问题。
搬迁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失业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被单位吸纳或安置到公益岗位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搬迁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从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内,可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未被企业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搬迁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失业后,自主创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五、报审程序
(一)拟搬迁企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搬迁改造方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他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履行程序。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拟搬迁企业向市搬迁办提出申请,经市搬迁办初审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五)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审定后,由市搬迁办提请市搬迁领导小组审定。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审定后,由市搬迁办监督实施。
六、组织保障
(一)成立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水利局、保定银保监分局、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国网保定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对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搬迁办),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市搬迁办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和内部调剂解决。负责研究搬迁扶持政策,提出支持企业意见。落实市搬迁改造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企业搬迁具体问题。市财政按年度安排市搬迁办专项工作经费。
(二)成员单位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并按要求拨付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所需土地的供给保障和原有土地收储、供应、测算土地出让净收益工作;负责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规划选址及变更用地性质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环保评估工作,对存在污染的企业编制修复方案并落实修复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区老工业区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评估工作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支持。
市人社局负责城区老工业区搬迁工业企业职工安置及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协调搬迁企业所用煤、气等生产要素。
市税务局负责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税费政策落实。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融资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安全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安保稳定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城区老工业区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保障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用水。
国网保定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所用电。
各相关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简化办事程序,保障生产要素,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016年5月3日印发的《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定市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名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保定市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名单
1.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2.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3.保定向阳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4.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5.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6.乐凯胶片集团化学公司
7.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8.河北保定槐茂有限公司
9.保定天威线材制造有限公司
10.保定亚新钢铁有限公司
11.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
12.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保定电力修造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