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增补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的公告,优选部分专家增补到“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建立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专家信用档案,据此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详情如下: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告
关于增补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
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更好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咨询、评审工作,提高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优选部分专家增补到“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增补采取社会征集、部门推荐等形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推荐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5月30日止。
二、征集、推荐程序
(一)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单位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按照相关规定将拟聘专家名单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
三、专家推选条件
入选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二)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技术要求。
(三)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所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能够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和意见。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评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在该专业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者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自愿参加评审活动,接受统一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
(一)主持或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且主持土壤环境或水文地质调查、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等课题1项或项目5个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等课题1项以上,且主持土壤环境或水文地质调查、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等课题1项或项目5个以上。
(三)已进入生态环境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家库的专家。
四、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及单位推荐函。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三)2寸证件照片6张。
(四)能证明学术和专业成就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资料(纸质版)于2020年5月30日前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专家管理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建立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专家信用档案,据此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可终止其专家资格,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入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三)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行为的。
(四)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3次以上的。
(五)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刘振斌
电话及传真:0311--87909986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附件: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