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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484
核心提示: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试行)》,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适用本指南。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规范落实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试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4月2日

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规范落实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适用本指南。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州(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省级组织评审部门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组织评审;州(市)组织评审部门收到评审申请后可参照省级评审方式,也可采取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方式。第三方评审机构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出具第三方审查意见。

(三)部门分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确定省级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并动态管理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州(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确定本州(市)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备案、档案、信息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存档;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质量公开;5.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核实评审建设用地地块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4.对纳入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省、州(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评审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有关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环环相扣。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2.实事求是原则

对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环节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未调查出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要正确区分客观不确定性和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分类处理。

(三)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2.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通过评审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编制修复实施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3.因报告编制质量问题造成的重新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因报告编制质量评审未通过的,经修改完善后应当重新评审。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3)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4)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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