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印发关于进一步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助力全省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通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速度
1.豁免防疫项目环评审批。凡属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机构、卫生材料、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试验等防疫建设项目,予以豁免审批、承诺备案。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需要增加的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豁免办理环评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2.实行“不见面”政务服务。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均可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省事”APP进行申报,实现所有事项“网上办”、随时随地“掌上办”、双向快递“邮寄办”、特殊情况“预约办”、全部流程“不见面”。
3.全力服务“百大项目”。实行“首席服务员”制度,精准施策、全程跟进,打造精细化分层服务、规范化分行指导、个性化分类帮扶模式,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落地,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4.自动顺延许可有效期。疫情防控期间,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以自动顺延。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查,完成延续审批。
二、包容审慎监管,注重监督执法温度
5.实施“不打扰”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采取“非现场”监管、“零接触”执法、“信息化”调度等方式,进行远程执法监督,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科技化、精准化水平。
6.优化环境监管方式。对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7.加强执法监管服务。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非主观故意违法或主动消除、减轻环境危害的,以帮扶整改为主,依据自由裁量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8.引导企业提高守法意识。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律法规宣贯,提醒企业在复产复工的同时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强化组织协调,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9.加大资金支持。中央和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倾斜,优先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补短板项目。
10.纾解实际困难。企事业单位因配合政府疫情防控而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加处罚款,罚款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11.解决发展难题。统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需求。
12.争取优惠政策。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环境税。
四、主动靠前帮扶,提高指导服务精度
13.加强技术支持。组织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主动对复工复产企业进行免费环保“体检”,提供环保技术帮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4.主动热情送政策。将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优惠政策、环境治理领域供需情况进行梳理归类,广而告之送企业、精准对接送企业,把政策送到位、让信息有实效、助企业用起来。
15.简化排污许可证发放手续。通过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采取照片、视频等方式代替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做到“应发尽发”。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核发质量。
16.确保复工复产环境安全。指导化工、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帮助重点行业企业及时整治隐患。对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环境问题,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解决,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除确需继续实施的情形外,相关措施不再实施。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