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九江发布《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等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是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充分发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管网的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的影响。
第三条本市规划建成区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城管、水利、气象、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城乡规划体系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空间管控内容,在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率、水资源利用率等列为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
第七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出让或划拨方案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意见书应明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投资建设项目批复。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方案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审查文件。
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海绵城市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应当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建设项目完工应编制提交海绵设施专项竣工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应当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个必要环节,并将验收情况写入验收结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进行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能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八里湖新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濂溪区、柴桑区等辖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护管理,市本级管理的设施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应真实、准确,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若违反本规定要求,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违反本规定要求,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业行为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告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等媒体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目的
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土地出让建设条件、规划“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严格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的管控,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二、适用范围
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房屋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管控环节,适用本办法。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建筑小区、河湖水系治理等多方面内容,贯彻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的全过程,涉及责任主体多,需要全市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因此,办法中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提出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与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总体规划建设管理
办法中按照“规划先行,环节管控”的原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融入项目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办法中明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编制或修编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研究,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指标要求。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
为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严格管控,办法中对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土地划拨或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报批与审查、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项目施工与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及内容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同时明确了各部门按相关要求予以审查。
六、项目运营管理
城市管理、各辖区政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利等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运营和维护。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等其他海绵城市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业主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进行运营和维护。
七、海绵城市关键词解释
办法中所称海绵城市建设是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充分发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管网的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的影响。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