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聊城印发《聊城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聊城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补齐我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根据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1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3年努力,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70%,聊城市本级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18年提高6.8个百分点,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达到110mg/l。各县(市)、茌平区分年度目标见附件1。
二、现状评价及原因分析
聊城市主城区(2018年底)市政污水管道390.08公里,雨污合流管道201公里。市城区日供水量约13万吨,污水处理量约20万吨/日,倒挂明显。2018年7座污水处理厂BOD5平均进水浓度86mg/l,2019年(高新区新建1座)8座污水处理厂BOD5平均进水浓度65mg/l,和目标值差距较大。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如下:
1.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道路未建设雨污分流,已建设雨污分流的道路排水管网存在乱接、错接、不接的情况,尤其是在路口位置大部分都没实施改造,成为断点和堵点。
2.大部分居民小区管道未实现雨污分流,化粪池改造进度较慢。
3.旱季污水管网高水位运行,有外水近入。
4.存在部分未纳入规范管理的自备水源。
5.施工降水。由于雨污分流不彻底,施工降水最终大部分进入了污水处理厂。
6.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存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排水管网建设改造
1.开展城市排水管网排查对城市建成区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水用户数量、分布及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情况,分批分期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形成污水管网排查工作报告,理清管网位置、长度、管径、高程、水位等基本现状,建立私搭乱接、错接混接、管网破损等问题清单。2020年6月前完成排查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空白区排查对城区范围内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空白区进行全面排查,为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奠定基础。2020年6月前完成排查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牵头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茌平区,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修编完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根据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排水管网和空白区排查结果,全面评估现有排水系统规划、建设、运行情况,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修编完善聊城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开展城市排水系统改造
(1)开展居民小区、公共建筑等排水管网改造。从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源头开始,解决雨污水错接混接问题。改造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化粪池,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一律取消内部化粪池,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可生化性。(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市政排水管网改造。按照市城区雨污分流方案,对城区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2020年重点实施市城区管网检测项目,二干路(振兴路-财干路)、花园路北路(东昌路-建设路)等9个项目和57个道路交叉口改造工程、昌润路(湖南路-南外环路)错乱雨污分流整治项目。2021年重点实施北外环路(西外环-东外环)等26条错乱雨污分流项目,兴华路以北区域雨污分流工程项目。2022年重点实施兴华路以南区域雨污分流工程项目。对排水管网、检查井、城区河道定期开展清淤疏浚,排水管网内部积泥深度原则上不应超过管径的1/4。鼓励各县(市、区)建设淤泥处理处置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妥善处置利用。(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5.封堵城市污水管网漏洞。及时封堵地表水、地下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漏洞。加强城区施工降水的排水许可管理,鼓励直接回用,严格控制排-7-入城市污水管网。加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中水监管,以用定产,禁止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鼓励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对净水机尾水进行回用,确实不能回用的,可排入雨水管道,禁止排入污水管道。(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6.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大黑臭水体排查力度,建立台账,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逐个销号,2020年底前,市城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健全排水管网长效机制
7.做好排水管网维护管理。鼓励各县(市、区)成立排水管网专业维护运营队伍,引导居民小区将内部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专业化公司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教育和公众监督制度,实行有奖举报,切实消除向雨水井扫入、倾倒垃圾和深度保洁泥浆等行为。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环卫保洁和雨水井清掏一体化作业制度,将路面保洁和雨水井清掏交由同一人员负责。(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8.健全排水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现象。(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9.强化建设施工降水管理强化市政设施施工降水、建筑基坑降水的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原则上降水不得排入污水管网、合流制管网以及末端设置截流设施的雨水管道,避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造成影响,或因接入水量超过管网输送能力导致检查井冒溢及污水处理厂前溢流等现象。(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0.健全管网建设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强化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严格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追究要求,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排水工程质量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1.建立溯源追查和联动执法机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发现进水指标浓度超标,或存在其他可能造成生化系统受损、影响出水水质的情形时,要立即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定期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水质监测,一旦日常监管发现进水超标或收到污水处理厂相关情况报告时,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要立即联合开展溯源追查和执法,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
12.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监管。-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作(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高浓度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的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强酸、强碱、高盐、高氟废水,不得排入城区污水管网。(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3.建立企业废水排放退出机制。对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组织生态环境部门、污水处理专家、工业企业代表、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各方代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排污许可、市城管局牵头排水许可,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确保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11-管委会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污水提质增效工作方案,列出项目清单和年度实施计划,对于年均进水BOD5浓度低于100mg/l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要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以及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建设,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山东省专项资金支持。营造良好市场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
(三)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调度、检查、督办、约谈、通报制度,制定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和评价,评价结果向全市通报。
(四)信息报送。自2020年起,各县(市、区)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年度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