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资讯 » 政策标准 » 正文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城镇排水系统风险防范工作指南(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388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重庆市住建委于近日印发《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城镇排水系统风险防范工作指南(试行)》,旨在确保城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重庆市住建委于近日印发《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城镇排水系统风险防范工作指南(试行)》,旨在确保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排水系统传播,尽量隔断可能导致人员传染的环节。详情如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城镇排水系统风险防范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市水务资产公司(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投集团、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和污泥无害化处置企业:

为切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重大要求,保障疫情期间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安全,我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城镇排水系统风险防范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进一步抓好标准执行和工作落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管理运维水平。实施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城镇排水系统风险防范工作指南(试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2月25日

(联系人:谭金强;电话:63108850 、18225155558)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城镇排水系统风险防范工作指南(试行)

前言

城镇排水系统是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承担着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的重任,发挥着削减污染物、保障系统生物安全、保护城市水环境的重要作用。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存在消化道传播的可能性,为确保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排水系统传播,尽量隔断可能导致人员传染的环节,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等技术单位,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重庆市城镇排水系统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城镇排水系统管控措施、生产人员作业防护措施、保障措施等。

本指南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排水管理处、城镇排水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需要,充分发挥城镇排水系统在保障城市水环境中的防线作用,确保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生产人员健康安全,编制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重庆市市域范围的城镇排水系统安全运维管控。

1.3 防范目标

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城镇排水系统运维管控,确保隔断新型冠状病毒通过城镇排水系统传播途径、确保城镇排水系统生产人员健康安全、确保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1.4 编制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3.《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若干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水专项成果专报(第三期))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5号)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

7.《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通知》(渝建排水〔2020〕1号)

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公共建筑运行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渝建﹝2020﹞8号)

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10.《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12.《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

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

14.《办公建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中国建筑学会标准T/ASC 08-2020)

第二章 城镇排水系统管控措施

2.1 一般规定

1.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加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控污防毒”的作用。

2. 在保证城镇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室外人工作业,增加机械作业和自动采样方式,确保生产人员健康安全。

3. 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及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小区周边城镇排水系统畅通,防止污水冒溢。

4. 做好城镇排水设施的消毒措施,隔断新型冠状病毒通过城镇排水系统传播途径。

5.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临时隔离场所的监控防范,杜绝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废水直接进入城镇排水管网。

2.2 排水源头

2.2.1 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

1.重点防控区域应包括: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内的洗手盆、便器、地漏、浴缸、拖布池、空调凝结水排水管、厨房与隔油器连接的水封装置、阳台落水管等。

2. 重点排查内容应按照《办公建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T/ASC 08-2020)执行。

3.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小区,在解除隔离前,小区内部排水系统的雨污水应在进入市政管网系统节点前(如化粪池出口处或小区雨水系统接入处)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

2.2.2 化粪池

1.重点防控区域应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周边的公共化粪池及已发生疫情建筑小区内的化粪池。

2. 巡查与作业

1)对于目前存在感染的楼栋、小区,检查窨井盖、化粪池盖,确认其处于封闭状态。

2)应暂停非紧急情况下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化粪池等各类化粪池清掏作业,确需人工作业时,应做好必要的人员防护。

3)化粪池周边应设置防护距离不小于10 米的警戒线,若楼栋处于化粪池下风向,则适当加宽防护距离。化粪池检查井/口、出水口等表面及周边2-5米范围内每天进行2次喷雾消杀,或在化粪池口加盖已浸泡高浓度消毒液的柔性遮挡物。

2.2.3 雨水口

加强雨水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污水和垃圾废弃物等倾倒排入雨水口。对从雨水口应急清掏出的杂物及泥渣应密闭运输并做到妥善处理处置。

2.2.4 行政许可

1. 排水许可

1)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排水许可宜采用网上申报、线下邮寄等方式,确保网上办事的质量和效率。

2)尽量减少排水许可监督性检测中的人工采样及监测,确需人工作业时,应做好必要的人员防护。

2. 接改沟许可

1)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接改沟许可宜采用网上申报、线下邮寄等方式,确保网上办事的质量和效率。

2)施工单位在开展接改沟工作时,施工人员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与污水的直接接触。

2.3 排水管渠

2.3.1 重点防控区域

重点防控区域应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及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小区周边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渠、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污水冒溢风险点、合流溢流口。

2.3.2 巡查与作业

1. 应暂停排水管渠的开盖检查、内窥检测等管道普查工作。

2.在保障人员安全和管渠畅通的前提下,常规管渠清疏工作应以机械、水力为主,尽量不采用人工疏浚,确需人工作业时,应做好必要的人员防护。对于清理出来的固体废物必须及时用密闭运输车辆运送到合乎相关规定的场所予以最终处置。

3. 重点巡查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接入排水管网情况,严密监管医院排入市政管网污水的水质,确保医疗废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放至市政排水管网。

4. 重点巡查临时隔离场所污水接入排水管网情况,对有安装一体化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的临时隔离场所安排专人负责消毒,确保污水达到《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相关处理标准,处理达标后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禁止污水直排、漏排外环境。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未安装一体化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的临时隔离场所,污水应采取有效措施杀菌消毒后经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5. 绘制辖区医院、临时隔离场所及出现疫情的小区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路径图,安排巡查人员对该路径上的排水井盖进行一日一巡,确保井盖无缺失、无松动、无移位,确保污水排放路径畅通。

6. 重点巡查已发生疫情建筑小区所在的排水分区内排水管渠由陡坡变缓坡的未封闭点位,若能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的应及时封闭;暂难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的,应设立警示标志,避免公众接触到水流冲击可能形成的气溶胶。

7. 重点排查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及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小区附近是否存在污水冒溢风险点,如有,应设立警示标志,避免公众直接接触。安排巡查人员对风险点进行一日一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应急抢修处理。杜绝污水冒溢,在冒溢点上游增加临时投加氯消毒装置,临时投加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的含氯消毒剂,保障充足消毒接触时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5mg/L。

8. 加强合流溢流口的管控。设立警示标志,避免公众直接接触,在溢流口上游增加临时投加氯消毒装置,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的含氯消毒剂,保障充足消毒接触时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5mg/L。

9. 处理污水冒溢、管道塌陷等突发事件时,应做好必要的防控措施,应急抢修队作业应以机械、水力为主,减少人工接触,非紧急情况,原则上避免人工下井作业,必须下井作业的应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处置结果以满足排水基本需求为标准。

2.4 泵站

2.4.1 重点防控单元

污水泵站除臭系统、泵站内所有可能接触污水、栅渣及栅渣废液的生产区域场所。

2.4.2 生产巡检

1.污水泵站除臭系统

巡检臭气处理系统是否完善,确保产生的臭气经抽吸及多级处理后高空排放。

2. 泵站内所有可能接触污水、栅渣及栅渣废液的生产区域场所

1)巡检时应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泵站内的生活污水、栅渣及栅渣废液。

2)清扫完毕泵站内所有可能接触污水、栅渣及栅渣废液的生产区域场所后,应参照《消毒剂使用指南》,使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对墙面、地面、设备装置、垃圾桶(区)以及周围环境进行喷洒消毒,每日上下午至少各消毒一次,保证生产区域环境卫生。

3)泵站内如有更衣室,更衣室应参照《消毒剂使用指南》,使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消毒,每日8:00前消毒一次。

4)栅渣及栅渣废液外运时应密封且做好消毒措施。

2.5 污水处理厂

2.5.1 重点防控单元

进厂污水、预处理单元(格栅间、曝气沉砂池)、生化单元、消毒单元、出厂水、污泥处理处置单元、厂前溢流口、臭气处理系统。

2.5.2 生产巡检

1. 进厂污水

1)进水水质以自动采样、在线检测为主。

2)密切关注进厂水余氯浓度变化,有条件的厂站可增加余氯在线监测设备。

3)在确保有效防护的前提下,加强污水处理厂进水源头监测,增加水质自动检测频率,根据水质、水量变化适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4)确保安全条件下,尽量保持厂前集水井在低水位下运行。中间提升泵站宜低水位运行。

2. 预处理单元

1)在易发生污水飞溅的设备(格栅,砂水分离器等)前,增加防护罩。

2)减少预处理单元的现场巡检,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栅渣和沙砾,栅渣和沙砾应及时喷洒消毒剂。

3. 生化单元

1)减少生化池污泥浓度的化验检测频次,以视频监控巡检、在线检测及必要的现场目测为主密切跟踪关注活性污泥浓度,如有异常,及时比对仪表并化验检测。

2)当发现污泥活性降低时,宜减少剩余活性污泥排放量,提高污泥浓度,延长实际运行泥龄,同时适当增大曝气量,优先保证好氧生物处理单元的运行稳定。

4. 消毒单元

1)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污水处理厂运行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灯等多项消毒措施,确保消毒工艺发挥效能,确保出水粪大肠杆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有效控制出水的卫生学风险。

2)在疫情严重地区,条件允许时,执行一级B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可考虑适当提高消毒剂量,尽量达到一级A标准限值的消毒程度。

5. 出厂水

1)出厂水质以自动采样、在线检测为主,视情况减少人工取样次数,确需人工采样的,操作人员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2)加强出水水质检测,粪大肠菌群数检测宜从每周一测增加到每日一测,其余常规检测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可每日一测。

3)密切关注出水水质数据。加强对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控,若出现粪大肠菌群数不达标,出水消毒系统宜辅助配以次氯酸钠或液氯消毒,确保出水达标,投药后应同步关注消毒药剂对受纳水体水生生物的影响;加强对出水TN、TP指标的监控,若出现TN、TP不达标,宜投加外部碳源或强化加药除磷等措施,保障生物处理系统的脱氮除磷能力。

6. 污泥处理处置单元

1)减少污泥有机物含量的监测频次,污泥含水率每周测定一次,但应严格控制污泥含水率,确保污泥出路顺畅。

2)加强污泥脱水间通风与消毒。

3)脱水污泥应日产日清,确保妥善处理,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尽量采用热干化或者石灰碱法稳定化等方式进一步处理。未及时外运的污泥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执行,将污泥贮池作为污泥消毒池,通过投加石灰或漂白粉作为消毒剂强化杀菌消毒,且在厂内存放时间不应超过5天。

4)加强对污泥处置的监管,落实污泥转运联单制,规范污泥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污泥的存储及运输过程应密闭,必要时,适当喷洒消毒剂,并做好登记,防止污泥的污染转移,做好污泥处置“专车、专人、专线、专点”运送至统一处置点进行处置,全程监督污泥的安全处置。严禁城镇生活污泥处置企业擅自接收并处置医疗废水处理系统污泥。

7. 厂前溢流口

封堵厂前溢流口,严禁污水溢流。若难以封堵,应充分发挥现有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设施的效能,建有合流制溢流快速净化处理设施的,加强调控,强化对渣砂和悬浮物的去除、消毒及处置。若无净化设施,应在溢流口上游增加临时投加氯消毒装置,临时投加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的含氯消毒剂,保障充足消毒接触时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5mg/L。

8. 臭气处理系统

加大除臭系统抽吸风量,提高产臭单元换气次数,并确保收集的臭气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2.5.3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已设置消毒单元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其设施运维要求应参照污水处理厂相关要求执行。未设置消毒单元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若该乡镇已发生疫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消毒剂投药量,增强消毒效果,但要同步关注消毒药剂对受纳水体水生生物的影响。

2.5.4 其它污水处理设施

1.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应参照污水处理厂相关要求执行。

2. 少数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较低,未设置消毒等深度处理设施的,可视情况加设投药消毒设施,增强消毒效果,但要同步关注消毒药剂对受纳水体水生生物的影响。

2.6 再生水回用设施

1.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对于再生水用于景观河道用水的,应设置警示牌,同时采取加氯、紫外线、臭氧等措施联用以构建多重消毒技术保障,确保再生处理与消毒工艺正常运行,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2002)》标准限制,保障再生水利用的卫生学风险控制。

2.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暂停可能存在人体潜在接触的其它再生水利用方式,并制定严格的防范再生水误饮、误用和错接的措施。

第三章 生产人员作业防护措施

3.1 一般规定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生产人员在岗期间的健康安全,并做好生产人员安全防护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 各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工作环境及要求制订相应的防护用品领取、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着重考虑不同岗位的风险性及其对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3. 保障防疫物品充足到位,准备足够的口罩、体温计、消毒洗手液、消毒水等防疫用品(口罩、消毒液等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且单独存放)。可能与污水有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口罩一用一备,口罩被水浸湿后需马上更换。

4.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使用后的防护用品应统一收集,并彻底消毒后作为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5.消毒剂的选择和具体使用宜参照《消毒剂使用指南》执行;且不得在有人条件下对空气(空间)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不宜用戊二醛对环境进行擦拭和喷雾消毒,不宜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1000mg/L)做预防性消毒,不宜用乙醇进行大面积喷雾消毒。

6. 办公区域及其他公共区域的人员防护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3.2 生产人员防护

3.2.1 排水管渠运维人员

1. 进行井上巡查、作业时,应全程穿工作服或防护服,佩戴口罩、护目镜、乳胶手套等防护用品,尽量避免接触排水管渠中的污水。作业过程中不可用手触摸脸部,巡检完毕或者一定时间段内的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洗手。记录数据时,相关人员应定期对使用的笔及相关文具消毒,或者自备文具。

2. 疫情期间建议不进行人工井下作业。必须进行井下作业时,应穿戴全身式防护服、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乳胶手套等防护装备。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及佩戴装备应进行严格消毒,应先对冲洗车、吸污车、提泥桶、乳胶手套、防护服、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等接触过污水与污泥的工具或设备冲洗一次,现场再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消毒;作业人员现场使用含有酒精的免洗洗手液或酒精棉进行手部消毒。有条件的单位宜设置固定的员工和设备消毒场所。

3.2.2 厂站运维人员

1. 污水厂内应施行分区管理,在远离污水处理流程的位置,设置清洁区,便于员工休息、饮食等;在进入清洁区前,应要进行全面的消毒,并将接触污染的服装放置在污染区后方可进入。

2. 作业过程应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污水、污泥、栅渣及栅渣废液等,确需接触时,应穿工作服或防护服,并全程佩戴乳胶手套、口罩、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且不可用手触摸脸部,作业完毕或者一定时间段内的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洗手。

3. 在设备维护检修涉及设备拆卸时,应先进行喷洒消毒处理,需动手维护、拆卸污水污泥接触过的部件,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或防护服,并全程佩戴两层手套(可内戴丁腈手套、外部戴橡胶手套或棉纱手套)、口罩、护目镜和防护面罩。

4. 厂站工艺及设备巡检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或防护服,并全程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护目镜和防护面罩。

5. 记录数据时,相关人员应定期对使用的笔及相关文具消毒,或者自备文具。

6. 有条件的厂站宜为一线作业员工提供工作结束后离厂前的浴室,便于作业人员全面清洗后离厂,阻断扩散途径。

3.2.3 实验室检测人员

1. 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清洁,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加强通风柜、冰箱等防护管理。雾、霾天酌情减少通风次数。

2. 做好定期消毒工作,使用75%乙醇溶液对台面、办公用品、文件进行消毒,早晚各一次。对于座机电话、手机,建议员工自行用75%乙醇溶液擦拭两次,如使用频繁可增加次数。地面及厕所可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等进行喷洒消毒。

3. 强化实验室样品管理,在采样、化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穿工作服或防护服,并全程佩戴乳胶手套、口罩、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且不可用手触摸脸部,工作完毕或者一定时间段内的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洗手。

4. 采样、化验过程中需记录数据时,相关实验人员应定期对使用的笔及相关文具消毒,或者自备文具。

5. 实验室废水及废弃实验样品应彻底消毒后按原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1 强化组织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市级相关部门应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信息公开,保证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已发生疫情建筑小区分布和医疗废水处理等相关信息,共同制定排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方案,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成立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组,负责制定疫期防控安全生产规程,指导、监督和宣传城镇排水系统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处置机制和生产情况日报告制度,实施24小时值班值守,每班应有领导带班。疫情期间如发生异常,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4.2 确保物资供应

将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列入必要优先保障企业名录,纳入非常时期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管理体系。保障药剂、器材器具等生产物资及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物质的供应,开辟设备维修、供货、现场维修的绿色通道,保持污水处理生产运营物资、药剂、污泥运输通畅,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及人员安全。同时,应强化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电力等要素保障,确保其电力正常供应。

4.3 做好防疫管理

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对进场员工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日查日报制度,做好工作人员上下班体温检测和健康情况登记工作,对疑似感染者,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妥善处理。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各污水处理厂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污水厂。

4.4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排水设施生产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人员对污水生物危害的认识,加强对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强化生产人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

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号召居民切勿把口罩、卫生巾、塑料袋等易导致排水道堵塞的物品扔到马桶内,保障污水管网畅通。借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狙击战的契机,摒弃向雨水口排放、倾倒污水的恶习。高度重视家庭和个人的卫生清洁与防护,做到少触摸,勤洗手,家庭和公共卫生间宜加强自然通风,并检查地漏的水封保护,避免通过下水道传播。

第五章 其它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城镇排水系统的运维管控,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突发疫情的应对措施。

国家和市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解除疫情防控后,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疫情期间排水设施运维经验总结工作,本指南中对设施运维或行业发展有益的措施,特别是生产人员防护的相关要求,在后期生产过程中可继续参照执行。当出现其它涉及排水系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南执行。


 
 
[ 最新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最新资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m.cntfj.com

18264179969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