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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523
核心提示: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重庆市住建委近日公布《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重庆市住建委近日公布《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科学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合理判定提质增效成效,加强城镇排水管网运行监管水平。详情如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提升城镇排水管网监测管理水平,我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03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寄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我委。附件请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孙杰;联系电话:63799506,17754975332

电子邮箱:605310915@qq.com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意见反馈表》

2.《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

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明确提出“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2019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提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为进一步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科学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合理判定提质增效成效,加强城镇排水管网运行监管水平,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主要术语;3.基本规定;4.监测技术要求;5.数据管理与应用;6.运行维护。

本导则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电话及传真:67738852、18883148792,邮箱:472611281@qq.com)。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导则参编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重庆交通大学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志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三峡学院

主要编制人员 :蒲贵兵 谢 天 古 霞 吕 波

刘 杰 向星光 余薇薇 敖良根

程吉建 郑丰收 付国楷 苏定江

张靖强 刘元鹰 毛绪昱 常 松

毕生兰 雷晓玲刘伟刚 刘亭役

刘 靓张 然 方小桃 邹志宇

朱 永 郭远臣 董 佳 陶雪峰

彭 颖 蔡 岚 邵 川 刘 希

任子杰

主要审查专家 :张 智 王峰青 龚安军 冉 飞

何 栋

1 总则

1.0.1为指导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工作,加强城镇排水管网运行状态的管理,提高城镇排水管网运营维护水平,及时发现排水管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用于指导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系统建设、数据管理与应用、运行维护等。

1.0.3城镇排水管网监测系统应采取在线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并视经济条件逐步推进以在线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的方式,对排水管网中的介质(污水、雨水、污泥、气体)、管道结构安全及井盖等进行监测,并与智慧城市既有监测资料充分共享。

1.0.4城镇排水管网监测系统应科学设置监测内容,采取可靠、安全、适用的监测技术,保证监测结果准确。

1.0.5城镇排水管网监测系统,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主要术语

2.0.1 排水管网drainage pipe network

收集和输送污(废)水、混流水、雨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所组成的系统。

2.0.2污水支管branch sewer

承接地块汇集污水且将其输送至污水干管或主干管的污水管道,常沿市政道路敷设。

2.0.3污水干管 main sewer

连接污水主干管和污水支管的污水管道,常沿市政道路、河道岸线敷设。

2.0.4污水主干管 primary main sewer

承接两条或两条以上干管来水,收集服务片区污水量,并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管道,常沿江河岸线或沿江(河)滨江路敷设。

2.0.5冲沟涵洞drainage culvert

地块开发建设时采取截弯取直、加盖硬化等人工措施对自然沟渠进行改造而形成的既有排水涵洞。

2.0.6重要雨水排水口key rain drain

管渠断面大于1m(含1m)的雨水排水口。

2.0.7一般雨水排水口rain drain

管渠断面小于1m的雨水排水口。

2.0.8重点排水户keywastewater disger

污染物排放对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影响较大及纳入排水许可重点排水户名录的排水户。

2.0.9一般排水户 wastewater disger

污染物排放对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影响一般及未纳入排水许可重点排水户名录的排水户。

2.0.10召测 interrogation

数据采集端按照监测系统控制端发出的指令进行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

2.0.11井盖智能监测终端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 of manhole cover

监测井盖位置状态设备的统称,主要由智能感应器等部分组成。

2.0.12气体监测响应时间(T90) gas monitoring response time

当测量气体浓度发生阶跃变化时,监测终端显示值达到稳定值的90%时所需的时间。

3 基本规定

3.0.1排水管网监测范围主要包括城镇排水户的取样检测井、化粪池、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检查井、排水口、溢流口等)、冲沟涵洞及泵站等排水设施。

3.0.2排水管网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排水管网中水位、流量、水质、积泥深度、气体浓度、管道结构安全、井盖及视频监控等。

3.0.3排水管网监测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含资料收集与分析、监测目标、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营维护及投资估算等内容。监测内容应全面、完整,可视经济可行性,按轻重缓急,合理分期。

3.0.4排水管网监测数据、监测仪器校准数据和维护信息应纳入到信息管理平台分析与管理。当监测发现大量污水溢流、污水直排等重特大污染事故时,监测信息应及时反馈信息管理平台并报告相关部门。

3.0.5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监测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

3.0.6雨量数据应利用气象部门雨量监测数据,须自行监测时,应按《城市水文监测与分析评价技术导则》SL/Z 572执行。

3.0.7人工监测现场作业时应符合《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的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监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

4 监测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监测点设置前应收集城镇排水管网基础信息(空间、结构及功能属性)、水文、气象等相关资料。

4.1.2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监测内容应根据排水户排水情况、雨(清)污分流情况、排水管网养护情况及管网维护监管实际需要等综合确定,并根据持续监测结果动态调整。

4.1.3水位、流量、井盖、视频监控宜采用在线监测,水质和气体宜采用在线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积泥深度宜采用人工监测,管道结构安全宜采用人工检测。

4.1.4监测设备选择时应按照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满足防洪、防湿、防爆、防雷、防腐及防盗等相关技术要求,并应通过国家授权质检机构的产品型式实验检测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4.1.5在线监测设备应有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功能,并可设置采集、传输频率。

4.1.6设备安装时应按照各自规定执行,并利于后期运营维护;设备安装后应进行检查、调试、校准。

4.1.7监测设备防护等级应按照《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执行。

4.1.8污水支管有监测需求时,其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监测方式及监测频次等可参照污水主干管及污水干管。

4.2监测点设置及监测指标

4.2.1水位、流量监测点

1污水管网水位、流量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干管接入污水主干管前、污水主干管接入污水处理厂前应设置监测点;

2)污水主干管间隔3~5km处宜设置监测点,且不少于3个监测点;

3)位于河道常水位以下的污水主干管、污水干管,管道入河起终端应设置监测点,并在间隔不大于2km处宜设置监测点。

2 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处和合流管网(含截流式合流、不完全分流及合流制管网,以下统称合流管网)溢流口处应设置水位、流量监测点。

3其他应设置监测点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洼地区、下穿道等易积水处,调蓄池等市政调蓄设施内,地块雨水排出口处等应设置水位监测点;

2)污水主干管、污水干管的跨行政区交界处,重点排水户排放污水与污水支管或干管的连接管上,截流堰(井)等截留设施前后,泵站前后,污水厂尾水排水口处等应设置流量监测点;

3)其他有水位或流量监测需求处宜设置监测点。

4水位、流量监测点具体位置设置宜选择管道水流平稳、湍流程度较小、管内垃圾及漂浮物较少的直线井。

4.2.2水质监测点及监测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管网水质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污水干管接入污水主干管前、污水主干管接入污水处理厂前应设置监测点;

2)污水主干管、污水干管的跨行政区交界处应设置监测点。

2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处和合流管网溢流口处宜设置监测点。

3重点排水户在取样检查井处应设置监测点。

4污水厂尾水排水口应设置监测点。

5冲沟涵洞出口处宜设置监测点。

6截流堰(井)等截留进入后端排水设施处应设置监测点。

7一般雨水排水口等其他有水质监测需求处宜设置监测点。

8水质监测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管网主要监测CODCr(化学需氧量)、NH3-N(氨氮)、SS(悬浮物)、pH值等,污水主干管接入污水处理厂前除监测上述指标外,还应监测BOD5(生化需氧量)、TP(总磷)、TN(总氮);

2)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处、合流管网溢流口处、冲沟涵洞、截流堰(井)主要监测CODCr、NH3-N、SS、pH值等;

3)重点排水户除监测CODCr、NH3-N、SS、pH值外,根据排水户类别增加特征监测内容;

4)污水厂尾水排水口监测指标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执行;

5)对旱季有水排放的一般雨水排水口,主要监测CODCr、SS、pH值等;

4.2.3积泥深度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积泥深度监测点应根据排水管网坡度、流量、管径、建成投用时限及管网普查成果综合确定,并按5%的比例进行全覆盖非重复均匀抽测。以下位置应加强抽测:

1)管网坡度低于5‰的排水管渠;

2)流速低于0.8m/s的排水管渠;

3)餐饮、洗车等比较集中的临街门面雨水口及其连接管;

4)上次抽测及管网普查发现的污泥淤积较严重处。

2冲沟涵洞每隔1km设置一个监测点,长度不足1km时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监测点设置于坡度最小处。

4.2.4气体监测点及监测指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步行街、广场等人员密集区,且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污水管网,宜按每300~500m设置1个监测点,主要监测指标为H2S(硫化氢)、CH4(甲烷)。

2位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的化粪池(生化池)内应设置监测点,主要监测指标为H2S、CH4。

3位于交通要道等重要区域,且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污水管网,宜按每1~2km设置1个监测点,主要监测指标为H2S、CH4。

4污水泵站的格栅井下部、泵间底部等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处应设置监测点,主要监测指标为H2S。

5井下作业、管道疏通及清淤、化粪池清掏(统称井下作业)时,作业前及作业中应及时监测,主要监测指标为H2S、CH4、CO(一氧化碳)和O2(氧气)等。

6其他有气体监测需要处。

4.2.5管道结构安全检测点及检测指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道应进行定期巡查及开展结构安全检测,以下位置应加强结构安全检测:

1)路面沉降、山体滑坡等易使管网破坏处;

2)管网排查评估认为有结构安全风险处;

3)非正常工况运行的污水管。

2管道结构安全检测主要指标为管道破裂、变形及腐蚀等,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相关规定。

4.2.6井盖位移监测点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人流密集地区、易冒溢地区等重要区域宜设置监测点。

2城市交通主干道检查井处宜设置监测点。

3装有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井处宜设置监测点。

4.2.7下穿道、隧道、下沉式广场等易产生内涝处应设置视频监测点。

4.3监测方式及监测设备

4.3.1水位、流量

1水位、流量宜采用在线监测方式。突发情况时,可采用人工监测方式。

2在线监测设备可参考以下执行:

1)液位宜采用静压液位计等;

2)排水管渠宜采用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等;

3)根据监测管道的断面形式、埋深、水流状况、检查井构造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水位、流量监测设备;

4)水位、流量设备采集模块应具有频次调整、通讯诊断、接受信息信息平台召测指令等功能;

5)水位、流量监测设备技术要求参考《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CJ/T执行。

4.3.2水质

1以下宜采用在线监测:

1)污水管网CODCr、NH3-N、SS、pH值;

2)重点排水户;

3)污水厂尾水排水口;

4)冲沟涵洞出口处。

2以下宜采用人工监测:

1)污水管网BOD5、TP、TN,条件许可时,TP、TN可采用在线监测;

2)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处和合流管网溢流口处(取样方式可采用水质自动采样器);

3)一般排水户;

4)一般雨水排水口;

5)其他需要采用人工监测时。

3水质自动采样器除能接受信息信息平台召测指令外,其类型、性能、外观、构造等技术要求参考《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2执行。

5人工监测参考以下执行:

1)人工监测要详细记录监测数据,数据内容及时上传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上传格式为TXT文件、CSV文件或数据库等格式;

2)采集的水样及时送至具有计量认证资格(CMA)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化验分析,得到水质检测结果;

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执行;

4)水质检测方法参考相关标准。

4.3.3积泥深度

管渠积泥深度宜采用人工监测,并按以下执行:

1)人工监测要详细记录监测数据,数据内容及时上传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上传格式为TXT文件、CSV文件或数据库等格式;

2)人工监测宜采用量泥斗、电视及声纳等方法;电视及声纳具体使用方法参考《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

4.3.4气体

1位于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且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污水干管及化粪池等排水附属设施处宜采用在线监测。

2污水泵站的格栅井下部、泵间底部等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处宜采用在线监测。

3以下宜采用人工监测:

1)井下作业时;

2)没有条件设置在线监测点时;

3)应急监测时;

4)其他需要采用人工监测时。

4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参考《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GB/T 2888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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