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发布《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施工场地的颗粒物(PM10)排放控制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55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DB37/T XXX 环境空气颗粒物的自动测定β射线吸收法
DB37/T XXX 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施工场地constructionsite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内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道路建设施工、水利建设施工等作业场地。
3.2颗粒物(PM10)particulate matter(PM10)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
3.3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监控点PM10小时浓度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4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hourly average concentration of PM10at the y监控点所属县(市、区)全部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PM10小时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按式(1)计算:
4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施工场地监控点颗粒物(PM10)浓度限值按表1的要求执行。
4.2施工场地应按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颗粒物(PM10)防控措施。
5监测要求
5.1监控点位置和数量要求
5.1.1施工场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T 55、HJ 655、DB37/T XXX、DB37/T XXX等相关标准执行。
5.1.2施工场地监控点位置和数量的要求,按DB37/T XXX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5.2监测分析方法
5.2.1本标准颗粒物(PM10)的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
5.2.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和山东省新发布的其他相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适用于本标准。
6达标判定
6.1各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任意一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超过本标准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2施工场地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当地相关主管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一天内任一监测点位超过表1浓度限值的次数大于三次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从严要求执行。